本页主题: 陈佳佳的读书报告 打印 | 加为IE收藏 | 复制链接 | 收藏主题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陈佳佳
级别: 新手上路


精华: 0
发帖: 1
威望: 1 点
金钱: 10 RMB
注册时间:2021-06-27
最后登录:2021-07-22

 陈佳佳的读书报告

福柯的刑罚观

1.1 罪犯与社会的关系——“社会敌人”

古往今来,罪犯似乎一直作为公敌存在。除了案件当事人,社会其他成员面对罪犯时表现出的也大多是愤怒与厌恶——罪犯是整个社会的敌人。如果从来便是如此,福柯为什么要在18世纪末的刑罚改革后强调罪犯的“社会敌人”身份呢?如果愤怒始终没变,那么是不是愤怒背后的东西发生了变化?
请想象两种不同的体验:第一种是你混杂在断头台前的人群中,捕捉旁人交头接耳的信息来拼凑台上那位将死之人的画像,原来这是一个“杀人狂魔”,曾犯下这么多骇人听闻的恐怖行径,冤死的灵魂多么无辜,该对他施加何种刑罚才能解心头之恨;第二种体验里在另一个“杀人狂魔”被捕、庭审和行刑时,你都紧跟报道或通告获取一手信息,觉得怎么惩罚这个杀人犯似乎都不过分,除此之外你还想知道他是如何变成“杀人狂魔”,这类人具有什么标志,对社会带来多大威胁和你将如何避免沦为遇难者。
这两个来自不同历史时期的体验存在着许多差异,这里只讨论你之于罪犯的愤怒从何而来,又指向哪里。第一种体验中的愤怒主要来自犯罪行为本身,情感寄挂在罪犯和遇害者的身上,愤怒消解于可见的刑罚之中。第二种体验的愤怒里包括了对犯罪行为的谴责,但同时被一种更大的情感所覆盖,愤怒招致不安的过程中经历了承诺的落空与破灭,这份承诺是代表着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对生命的尊重和相应的对生命健康的维护,它的落空将促使人们想去一探究竟,去解释,去预防。
也许有人会说这并非两种割裂的体验,现实情况是两种体验的混合。这里承认混合,但仍坚持不同体验背后侧重点的转向。稍后的分析将逐步证明这种转向——罪犯被拉到全社会对立面,可能成为罪犯的人、已经成为罪犯的人和从关押罪犯的监狱中走出来的人纷纷拥有“社会敌人”的符号。
过去,一个人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而在公开的审讯或处罚中被你、我、他默认为社会的敌人,而到了19世纪,福柯认为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本身直接指向了社会, “社会敌人”不再是人们约定俗成的意识里,爱憎分明的情感里的形象,而是对社会已经产生或将继续产生危害、需要社会加以干预、必须引起全社会警惕的特殊人群。
1.2 伴随“社会敌人”出现——监狱和规训技术

福柯分析文献发现直到18世纪上半叶,以监狱为标志的监禁手段尚未成为主要的刑罚方式。但是在18世纪末的一二十年里,监狱几乎一夜之间成为英法美等国在惩罚手段上的首选。是什么驱使着监狱的普及?福柯没有直接就此解释,没有依着监狱形式、理论与刑罚演变的思路来展开论证,而是先介绍了社会规训。
规训方式:

除了上述的规训方式,为了保证训练效果还会采用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检查等手段。这些手段可见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修道院、军队、学校、医院等。这些层层交织、紧密配合的手段大概自16世纪得到不断发展,终于在18世纪末,被视为彻底而严厉的制度——监狱,对犯人进行禁锢、监视、认识、治疗的监狱,将规训手段综合运用到了极致。
罪犯的“社会敌人”身份引爆人们的愤怒与焦虑,这个时候,业已成型的社会规训手段成了海上浮木,程式化、层级化、数据化的训练实现了人们对认识、管理、改造“社会敌人”的需求。“社会敌人”被有目的地纳进了刑罚的各个环节——审讯、定罪、惩罚、预防。
1.3 “社会敌人”与社会规训相遇的背后——改革?监狱?权力?

为什么会出现作为“社会敌人”的罪犯?根据前文所述,难道是刑罚改革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惩罚方式将罪犯树立成“社会敌人”吗?这很矛盾,因为法律的调整往往是为了回应和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如果社会中没有“社会敌人”的土壤,改革很难以此为基础大步推进。难道是社会规训的普及催生了“社会敌人”吗?首先,社会规训和“社会敌人”都属于现象层面的概念,前者基于社会组织运作的视角,后者基于群体内身份认同问题,可以用面粉做出大饼和面条,但不能说是大饼做出了面条,而应该问为什么可以用面粉做出大饼和面条,用胡椒粉却做不出;其次,落到刑罚制度内去看二者的关系,罪犯作为“社会敌人”的普遍意识和刑罚制度吸纳社会规训确立监狱制度这二者确实在很相近的时期同时出现,不可否认的是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互证,但刑罚制度内价值基础和应对措施间不构成因果关系,即使存在相关关系,互证前提下的相关也没有多大意义。
那么,“社会敌人”与社会规训相遇的背后究竟藏着什么呢?如上所言,对刑罚改革的讨论已经不满足于司法范畴了,“社会敌人”和社会规训的概念都囊括着司法范畴之上的更大社会领域的考虑。这也是福柯刑罚观的一大特点,看似研究刑法改革,实则步步指向更抽象、更宏大的解释。
1.3.1 身体的视角

开头提及的两种体验中,除了罪犯与社会之关系的变化,还涉及惩罚方式、惩罚的载体或施力点的变化。福柯将其总结为“作为一种公开景观的酷刑消失了”。人的身体,生理意义上的身体,福柯认为这是刑罚改革前主要的惩罚载体。肉体是承担着行为现实(犯罪事实)和调查结果(供认罪行)、诉讼文件(严刑拷打)和罪犯陈述、犯罪和惩罚的综合体(p50)。身体参与整个刑罚过程,始终扮演着“合作者”的角色。而身体的这种深入而直接的参与又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酷刑的仪式作用。在这套仪式与身体控制背后涌动的是专属于那个时代的权力关系——君主权威下社会规范的约束力直接体现在对身体的公开酷刑上,惩罚的可见可感意味着权力的赤裸浅白、主体明确、绝对力量。在权力的主体与客体间没有中介,两股力量正面碰撞。
而在规训技术介入刑罚制度之后呢?通过分析规训如何进行,我们看到身体在惩罚程序中既没有逐渐退场,对它的控制似乎也没有弱化。不管是哪一种手段,哪一种技术,它们施加的承载体好像都是个人,都是身体。但是福柯发现,在过去身体几乎是惩罚程序的全程参与者,它最主要的参与方式就是公开而惨烈地受刑。现在不同了,大多数时候身体不会感到生理上的痛苦,他们可以在规定的空间(监狱牢房)内自由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前往食堂、工作间,他们甚至可以凭借对规则的服从程度和执行程度获得褒奖。惩罚对身体直接而机械的控制确实弱化了。但是,身体控制的弱化绝不意味着权力控制的弱化。因为这种“温水煮青蛙”式的惩罚方式正在使权力隐身,灵活而程式化的身体管理正在重塑人的行为、习惯,乃至意识和思想。而人们似乎比较擅长在正面对抗中感受权力的存在。不知不觉间,权力已经在监督着、控制着人的灵魂。
在身体的视角中,浓缩着规训技术的惩罚制度、监狱制度在向作为“社会敌人”的罪犯索要动作、目光、目标、意识……的管理权。是权力的运作,实现了社会规训与“社会敌人”之间的亲和。
1.3.2知识的视角

知识在这套体系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呢?我们先来看刑罚改革之后的罪罚其所面对的挑战有哪些。首先,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中留有的道德因素,比如说在当时如果一个人在外游荡、没有固定居所、没有身份证件则构成轻罪,再比如说对罪犯的量刑需要考虑ta的个人道德状况,服刑期间的减刑需要考察罪犯接受道德改造的程度,等等。如何在刑罚中自然地引入道德评价,且使其为大多数人所理解与接受,是其面对的挑战之一。其次,刑罚如何证明自己能够提供监控、定罪、量刑、监禁、矫正和预防的“一条龙服务”?即使面对一些极端案例,比如连续杀人犯、弑亲案,也能保有解释力。
过去,惩罚的合法性来自绝对君权和宗教伦理。经历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等一系列变革之后,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和形式已然发生改变,在这一过程中知识发挥了哪些作用?知识如何帮助其应对这些挑战?刑罚制度有一个必须坚持的立场——罪犯的理性持有,和一个必须实现的目标——犯罪行为的可理解性。罪犯的理性持有,即唯有理性、清醒的罪犯,才可对其归罪。而犯罪行为的可理解性是指犯罪原因、危害程度和惩罚力度对于普罗大众来说可理解、可传播、可接受。如果一个清醒的人主动犯了罪,而且大家知道了ta为什么犯罪,那么这两点共同构成刑罚可以去惩罚罪犯进而对其实施矫正,矫正后进行识别与监控,甚至以此警告、预防潜在的罪犯,发动社会之力共同监督的合理性。然而想要同时实现这两点在当时其实是很困难的,因为一个理性的人为什么会“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呢?这里的解释有很多,近现代犯罪学理论几乎都在这个框架下试图解释这个问题。福柯对人到底为什么会犯罪这个问题本身并不感兴趣,他感兴趣的是刑罚制度为这个问题提供了怎样的说明选项。他认为,是精神病学、医学、心理学与法律形成合力,这些科学知识对犯罪行为进行解释,赋予它一种可理解的说法,使得法律得以在坚持罪犯理性持有的前提下惩罚罪行,实施预防。
但是,科学知识不能囊括 “知识”的全部含义。科学知识只是一个环节,一个组成部分,权力未触及时的科学知识是无辜的。权力体系中的“知识”攀附在权力延伸的每一条支线和每一个触角上,它是权力得以吸附人和社会的黏性物质,它可以是科学知识,可以是道德规范,可以是明文法规,可以是大众流行的时尚和口头禅,可以是人们下意识的反应,它可以是一切观念里的东西,以致于我找不到概念来恰当地表达它。而福柯的突出贡献之一便是将这些关于权力的“真相”摊开给世人看。
刑罚改革的另一面

刑罚改革的发生非常之快,在福柯看来其几乎是在18世纪行将结束的一二十年里突然完成的。在这种剧变中,福柯抓住了权力的运作形式在其中的变化,揭露了经济理性和人道主义“假面”下的另一层真相,具有很强的批判性。但也因此,损失了关于18世纪末刑罚改革的一部分真相。没有证据表明这是福柯刻意掩盖的部分,但我认为这是从文本中容易产生的误读。即,忽略了此次刑罚改革极具价值的一面。
18世纪及这之前很长一段时期里,刑罚制度是裸露而无度的。封建社会的罪行擅断主义意味着罪行的判定全在统治者手中,其中封建君主握有绝对权力;宗教刑法理论的“社会丑闻性”将罪行的严重程度归于主观的道德评价;刑罚的具体方式更是体现出了极端残暴。首先对此进行反思与批判的是启蒙思想家们,而后由贝卡利亚写下的《论犯罪与刑罚》,可视为对封建末期刑罚制度的有力攻击和对启蒙思想影响下刑罚观的全面总结。纵然18世纪末的刑罚改革在发展中弊病丛生,但我们还是要看到许多珍贵的思想——罪刑法定原则,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原则和罪行适应原则等。
至于为什么理论原则的“理想种子”播撒到现实土壤中后长出了坏果,我想说这个问题本身就存在问题——世上根本无完美的“理想种子”,结出的果也并非都是坏的。福柯为我们呈现了其中一个切面,用受控制的“身体”和被生产的“知识”向人们揭示权力的另一面。
对这场刑罚改革的反思跨过了几代人的几个世纪。20世纪后叶的福柯站在反思现代性的分崩离析的废墟上,回顾18世纪末的革命,这场革命被17、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们簇拥着走来,它承载着新兴阶级的殷切盼望和普罗大众的人道理想,它完成了来时的使命,成功击退了刑罚为封建集权和宗教神权摆布的局面,但它又在19世纪后不可避免地走向了另一种控制,另一种控制的背后是同一种命运——沦为权力工具的命运。
在我看来,不管是贝卡利亚的罪罚原则,还是福柯的规训与权力,都足以引起理想的共鸣和对现实的反思。今天的我们要如何处理此番超越时空的历史共振呢?今日之刑罚与罪犯的关系如何?与权力的关系如何?今日之罪犯与社会的关系如何?我们是否也能依着今日之体验抵达现象背后深刻的肌理呢?

Posted: 2021-07-22 18:49 | [楼 主]
帖子浏览记录 版块浏览记录
三农中国读书论坛 » 中心研究生读书报告

Total 0.015489(s) query 3, Time now is:11-22 00:00, Gzip disabled
Powered by PHPWind v6.0 Certificate Code © 2003-07 PHPWind.com Corporation

鄂ICP备0502835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