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4月林辉煌读书报告(经济学)
这个阶段读了12本书,书目如下:
(美)布鲁《经济思想史》
(英)斯密《国富论》
(英)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重译本)》
(美)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
(美)诺斯《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
(美)布坎南《同意的计算》
(英)米德《效率、公平与产权》
(美)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
(美)诺伊曼《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上册
(美)诺依曼《博弈论与经济行为》下册
(美)凯莫勒《行为博弈:对策略互动的实验研究》
(中)杨百顺《西方逻辑史》
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
一、理性预设与效用最大化
从传统哲学到经济学理论,我们可以找到一个很好的接口,那就是理性主义。可以说,一部宏大的经济学史,正是建立在理性预设的基础之上。用专业的术语讲,个人是唯一有意义的决策单位,其动机是效用最大化考虑(布坎南,323)。从哲学理性到经济理性,是一个精确化和模型化的过程,它体现了人类对于确定性永恒的诉求以及把握自我命运的雄心。这种诉求和雄心被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的现实不断强化,使人们相信经济理论及其模型的解释力是没有界限的,一个庞大的经济学帝国是完全可欲的。在这个狂傲的帝国里,最大化行为、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的综合假定及其不折不扣地运用便构成了经济分析的核心(贝克尔,8)。
如果说经济学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资源稀缺性在这个世界上的普遍存在,那么在其他社会领域,只要存在相同的资源问题就完全可以将它纳入经济分析的范畴(贝克尔,3)。婚姻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市场行为,在这个市场中,求偶者都希望找到最合适的伴侣,而优质的伴侣总是稀缺的,人们不可避免地进行选择和竞争。子女的养育也是一种市场行为,在家庭市场中,子女既是一种耐用消费品又是一种生产品,他们可以给父母带来心理收入甚至提供货币收入。而犯罪行为也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的扩展,这体现在罚款对受害者提供的补偿,最优罚款的边际价值能够充分补偿受害者并使其恢复原状。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就像在商场购买面包一样购买一种违法或犯罪,而支付的代价可以是真实的货币(罚款),也可以是自由(监禁)、名誉(社会谴责)甚至生命(死刑)。人类的一切行为似乎都可以利用经济理论和模型进行理性分析,而博弈论的提出更是将这种分析推向了极致,至少在早期是如此。既然行为可以被量化,那么典型的经济行为问题完全等价于恰当的数学概念上的“策略博弈”(诺依曼,2),亦即对人类行为进行数学描述和讨论是可能的。通过数理分析,未来被认为是可以真实预测的。
经济理性或效用最大化之所以被当做经济学的基础,是因为人性被认为是自私、利己的,每个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种利己主义的预设一开始就遭遇困境,因为人们在经验中发现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利己的,一个人也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利己的。利他主义在宗教和道德实践中一直受到推崇,使人们对于经济学的利己主义产生困惑和反感。经济学家抛出了两套方案。一种方案坚持认为,人类行为不能被条块分割,这种条块分割认为人类行为有时基于最大化,有时不然。这种分割并不正确,所有的人类行为都是一种效用最大化行为,亦即都是利己的(贝克尔,19)。另一种方案采取中庸的态度,认为理想社会中的每个公民都是人格分裂的,在市场上,他们完全利己主义地行为,在投票箱面前,却利他主义地采取行动(米德,341)。当然更经典的解释是认为,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并非完全对立,它们相互依赖,紧密地交织在一起。
二、利己主义的利他性
从客观效果分析,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也促进了他人的福利,虽然这并不一定是人们的主观愿望。这是古典经济学的重要贡献。人们通常并无意去促进公众的利益,他图的只是个人的所得,而他在这一点上就像在许多其他场合一样,他总是被一支看不见的手推动着去达到一个他无意追求的目的。虽然他没有任何这种意图,但他对社会并不总是更坏。在追求他个人的利益时,他时常比他真实地有意促进社会利益还更加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的利益(斯密,294)。因此没有必要去指责利己主义,只要政府不要过多干涉,让市场自由竞争,那么所有资源的可以通过价格机制而得到最优的配置,从而使每个人都获得他应有的一份。这种宽容的心态有助于社会合作的发生,减少零和博弈的存在。因此,不需要嫉妒邻居土地的肥沃,肥沃的土地所供养的大量的人口恰好给贫瘠的土地的许多产品提供了市场(斯密,125)。不仅在经济领域如此,在政治领域也存在这样的规律,个人的努力对共同体的所有成员的利益都有益而不是有害(布坎南,330)。因此,公共选择应该是自由竞争的,选票市场上的公开交易也不需要禁止。
三、利他主义的利己性
经济学家对于利他主义也提出了质疑:如果利他行为最终的结果促进了自身的效用,即使行为者的近期利益受到减损,即使行为者对于将来效用的增加不存在预期,我们就无法相信利他主义的纯粹性或真实性。如果这种解释成立的话,那么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的界限就彻底模糊了。在威尔逊的社会生物学理论中,利他主义得到了精确的定义:个体通过降低自身的遗传适应性来增强他人的适应性。这种定义是建立在群体选择的基础上,并且通过亲缘选择加以说明。兄弟间的利他行为虽然减少了一方的遗传适应性,却增强了另一方的适应性,在最终使他们的家族基因获得更大的适应性。因此个体的利他行为从更宽泛的角度观察也仅仅是一种利己行为而已。在经济社会中,施众人受益的利他主义者的自身消费也未必低于具有同等能力的利己主义者的自身消费。因为利己主义者如果希望从利他主义者身上获得持续的效用,就不会过分地减损利他主义者的消费能力。从而也会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利他主义。同时,当利己主义者从另外的利他主义者那里受益时,利己主义者具有只好仿效利他主义行为的动机;更一般地说,每当利他主义者通过他的行为对其他人的行为的影响来增加其自身消费时,利己主义者具有试图仿效利他主义行为的动机。这就是所谓的“腐化”原理(贝克尔,340-342)。在这里隐约透露了一种合作的趋向,利他主义作为一种策略,能够最终强化自身的效用,同时又吸引了他人的合作。
四、理论的人与现实的人
对人性的预设,不论是利己主义的还是利他主义的,都是一种理论上的人;它在将人类行为抽象化和模型化的过程中,过滤了太多的成分,因此离现实中的人非常远。当理论无法解释现实世界中的真实行为,那么这种理论的合法性就要受到质疑了。传统经济学要保持其解释力,就必须正视这一问题。对于制度经济学来说,这些假设都是没有必要的,我们应该从现实的组织体制出发,从现实中的人出发,这种经济学才是本来应该有的那种经济学(科斯,255)。理性,模型,并不能提供对未来的精确预测。现实中的人除了计算,更拥有复杂的隐秘的动机,也许正是后者真正推动了社会进步的车轮(凯恩斯,166)。如果现实中的人而不是理论上的人才是研究的主题,那么早期博弈论的极端数理化就应当被抛弃。因此,丰富的实验或经验数据应该被引入博弈论,除了理性,更多的情绪、错误、有限预见力等要素的加入,使博弈论能够面对更真实的世界和个人。这种博弈被称为行为博弈,它是在试验证据和心理学成果的协助下对理性博弈理论进行的一种正规化修正(凯莫勒,470-477)。这种修正或许可以让我们重新思考理论的价值与合法性以及理论模型和常识之间的联系。当常识突然地闯入一个复杂的经济模型,并且表明模型的假设完全排除了偶然的经验主义建议的全部因素,这些因素在现实世界里却很重要,那么,这肯定是一次非常有用的突然闯入(米德,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