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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山珊读书报告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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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山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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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山珊读书报告9月
读书报告
时间:9.6——10.13
书目:《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
《经济与历史》
《支配的类型》
《支配社会学》未完
这个月的读书报告主要是从韦伯的理想类型来进行汇报。
一、什么是理想类型?
理想类型(范式)是韦伯在价值中立要求基础上,因社会科学研究所无法摆脱的价值问题的困扰而进行的社会研究的尝试,它类似于统计研究中建立的数学模型。不过社会学中的理想类型并不是一系列清晰的逻辑关系,而是归类和对照研究社会行为的一系列概念工具。由于有了这些工具,社会研究能够从个体和特殊的现象上升到一般和普遍的高度。理想类型在韦伯那里,是将具体而特殊的社会现象(行动)与抽象而普遍的现象或概念相比而形成的分析社会行动的标准。它能够使社会经验事实与逻辑(理性)概念相衔接,从而能够从理论上给予说明。
在韦伯那里,“理想类型”的概念具有这样一些特征:我觉得最需要澄清的一个特点是,理想类型虽然是是研究者思维的一种主观建构,但并不是凭空虚构的,因此它既源于社会现实,又不同于社会现实,它代表某种近乎典型的社会行动类型。同时,它是以理论结构的形式表示的一种“时代兴趣”,它体现着某个时代社会文化现象的内在逻辑和规则。“它不是假设,但能够为假设的建构提供指导;它不是现实的一种描述,却欲图为这种描述提供一种明确的态度手段”。
二、社会行动的结构与理性化
与之前读过的涂尔干将社会事实作为其实征社会学的核心对象不同,韦伯则以社会行动作为社会学研究的核心,他的社会变迁理论是围绕着理性或者是合理性展开的。理性化水平的高低,就成了衡量社会和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在韦伯看来,并不是人的所有行为都有社会意义,只有以他人的举止为取向,有着针对他人的主观动机的行为才具有社会意义,才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或者说,只有具有主观意义的社会行动才是可理解的,才属于社会学的研究范围。韦伯认为,合理性概念是理解社会行动,区别不同社会行动的关键,根据是否合理及合理性程度,韦伯把社会行动分为四种类型:目的合理性行动、价值合理性行动、情感行动、传统行动。
这四种行动都是韦伯所建构的理想类型。其中,工具理性行动具有最高程度的合理性,因为行动主体不仅有明确的目的,而且对达到目的的手段和手段的使用所引起的结果或后果也有充分的考虑;价值合理性行动中对终极价值的信仰就是行动的目的,目的是否达到,后果是否合理,均不在考虑之列,其特征往往是不择手段;后两种行动都是没有经过思考的行动,但两者依据不同,前者依靠情感冲突且较随意,而后者则依靠习惯并具稳定性。
另外,韦伯为了更深一步的论述社会行动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认为,社会行动是一种包含并促成社会关系的行动,而社会结构就是由社会行动所造成的社会关系的结构。韦伯在论述社会行动的基础上,构建了两种类型的社会结构,即“共同体化”和“结合体化”的社会结构,类似于涂尔干所提及的“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前者是建立在共同利益、共同信仰、共同权利以及主体共同感受到共同体属性基础上的社会结构,如婚姻家庭、宗族、自然社区、宗教和政党以及民间组织等,都属于共同体结构。而结合体化的社会结构是指建立在以理性的价值或目的为动机,通过利益、权利的交叉或互利机制整合起来的社会结构。“共同体关系”和“结合体关系”的划分代表了社会关系随着社会进程的变迁,越接近现代化与理性化。韦伯认为,典型的社会化是建立在通过相互之间承诺的合乎理性的协议之上。
但是,上面所述的四种理想类型,大致可以分为理性行动和非理性行动两大类,理性行动又包括目的合理性和价值理性行动,这些行动类型是韦伯主观建构的理想类型,在现实中并不以单纯的形式存在。人的任何行动既有理性的成分,又有非理性的成分。这两种成分不是两种不同的现实行动,而是同一现实行动中的两个不同的侧面。后两种理想类型即情感行动和传统行动都是非理性行动。
三、统治类型
韦伯在《支配的类型》及《支配社会学》中划分出人类政治史上各种统治的理想类型,并分析比照出现代政治的诸种特点和属性。
我们说政治是人整合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这种整合方式就是权力借助统治来实现的。权力”和“统治”是韦伯政治社会学中密切相关的两个重要概念,而统治则是通过权力来定义的。韦伯并不是在社会公共性意义上来看待权力的,他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中哪怕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建立在什么基础上。”在形形色色的权力关系中,有一种关系是命令-服从关系,韦伯称之为统治关系。“统治应该是在一个可能标明的人群中,让具体的命令得到服从的机会。”“任何一种真正的统治关系都包含着一种特定的最低限度的服从的机会(愿望)。即从服从中获得利益。”韦伯认为,真正的统治不仅包含命令-服从关系在其中,而且还具有对统治合法性的信仰。所以,在命令服从关系中,韦伯认为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有三个方面,即传统的基础、卡里斯马的基础和理性的基础,按照这三种合法性基础,建立了三种相应的统治类型。即传统型统治、卡里斯马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
(一)传统型统治
韦伯认为,“如果一种统治的合法性是建立在遗传下来的(历史就存在的)制度和统治权力的神圣性基础之上,并被相信是这样的,那么这种统治就是传统性的。统治者是依照传统遗传下来的规则确定的,对他们的服从是由于传统赋予他们固有的尊严。”在这种统治中,传统和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命令服从关系是主仆关系,这种关系非事务而是由忠诚来维系。
韦伯认为,传统型统治中统治者的命令在两种性质上是合法的,根据传统的命令是合法的,改革则有丧失合法性的可能;根据统治者的专断做出的命令,但这种专断也必须以不违反传统为原则,否则会招致反抗,但这种反抗也只有针对统治者而非针对传统,在韦伯看来,纯粹的传统型统治是很难在某一特定的时期所发现的。一般传统型统治有多种形式,如老人政治、家长制和世袭制等,它们共同的特点是缺乏理性精神和契约精神,不能产生自由的劳动,更不能产生理性的生产企业;贪婪、腐败、不择手段的获利方式层出不穷。
(二)卡里斯马型统治(魅力型统治)
卡里斯马是指神赋予了一个人非凡的品质和特殊的魅力,这个人被视为天分过人,具有超自然的或者超人的,或者特殊非凡的,任何其他人无法企及的力量和素质,或者被视为神灵差遣的,或者被视为楷模,因此也被视为领袖。所以,卡里斯马型统治具有以下特点:1、卡里斯马型统治是建立在统治者经受艰难困苦的实际经验基础上的,并以给被统治者带来幸福和希望为前提。2. 卡里斯马的行政管理组织从根本上说是一个感情共同体。3. 卡里斯马统治是非经济的典型政权,这种统治鄙夷和谴责传统的和合理的经济获利行为,对理性的经济行为不感兴趣,其经济基础是捐赠、贡献、贿赂和大赠款,或者靠乞讨或暴力掠夺。4. 卡里斯马具有革命性,领袖为证明自己的超凡能力,往往打破一切传统,推倒旧有的一切秩序。每当改朝换代时的领导人都是典型的一种卡里斯玛式的人物。所以,卡里斯马型统治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最不稳定的统治形式,这不仅因为它缺乏理性的组织机构和它固有的非经济性,而且还因为领袖个人的生命迟早要结束,最终要选择新的卡里斯马来接替。但卡里斯马的特征是革命实践的,而非继承的。因此,其结果一般情况下过渡到传统型统治,或是被新的革命的卡里斯马所代替。至于过渡到法理型统治,则是需要有具有理性精神的卡里斯马来推动。
(三)法理型统治
法理型统治是指以法律为依据治理社会,它是现代社会普遍的统治形式。韦伯认为,法律是按一定的宗旨制定,由抽象的规则组成的规范体系之总体。它经由协议或强制而建立。司法就是把这些规则应运于具体的个案,而行政管理则是依照法律,理性地维护团体制度所规定的利益。在法理型统治下,每个人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官员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上级对下级发号施令也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下级服从上级不是在服从个人,而是服从非个人的制度。像官僚制,科层制都是韦伯这类统治类型的延伸
浅谈中国历朝的政治形态(很不充分)
原始社会时期(从远古到公元前21世纪)原始社会时期的人类群体穴居,使用粗糙的石器,过采集和狩猎生活,知道用火并能保存火种。缓慢扩大的原始人群为了排除兄弟姐妹间的婚姻关系,逐渐形成了妇女居主导地位的母系氏族时代,妇女从事农业劳动,主持分配。由于农业和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男性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大,社会中心自然发生偏离,因此,父系氏族社会渐渐取代母系氏族社会。在父系氏族社会中,男性的财产权和社会地位高于女性,家庭婚姻关系也由母系氏族社会的“从妻居”改变为“从夫居”,子女自然不再属于母系氏族的成员而成为父系氏族的成员,成为父亲财产的继承者。在父系氏族社会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成果的有所剩余,一些人能够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并利用已占有的劳动财富役使他人,于是,贫富现象出现,私有财产开始萌芽。贫富悬殊的变化是阶级产生的基础,到父系氏族社会的后期,氏族社会开始走向瓦解,阶级社会开始出现。
男性依靠经济上的优势,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占据了统治地位。所以我认为这一时期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应该是韦伯在支配社会学中所论述的家父长制的雏形,也为传统型统治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奴隶社会时期(从公元前21世纪至前221年)
关于奴隶社会的认定,学界的说法不一,有的认为由于中国社会是典型的农业社会,奴隶没有在经济生活中发挥大的作用,所以并不存在奴隶社会时期,但还有一种普遍认同的说法是,将中国秦始皇统治之前即夏、商、周、春秋、战国时期视为奴隶社会时期。奴隶制,是指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劳力活动须以奴隶为主,无报酬,且无人身自由。奴隶一般来源于战俘、被占领地区原住民、负债者和罪犯。这样的社会形态和韦伯所说的传统型统治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看似像是一种家父长制度,但实为家父长制度的一种异化,基本上属于一种变态的社会时期。到了西周时期,建立了分封制,逐渐形成家父长制到家产制的一个过渡,
封建社会时期(公元前221年—1840年鸦片战争)
公元前221年秦王朝结束了国家各个势力分封割据的局面,建立了大一统的王朝,并废除分封制,改为郡县制,后经过历朝历代的不断完善(隋朝的三省六部制,元朝的行省制度等,还有选拨人才的一系列制度),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官僚制统治,在这一方面,类似于法理型统治。然而皇帝作为君主具有最高的个人权威,同时也是魅力的象征,表现在祭祀中,皇帝是最高祭祀长,要向天祈求风调雨顺,因为他是天子,在干旱洪涝时也要下“罪己诏”,祈求上天原谅,在这一方面,具有典型的卡里斯马特征,最后又由于自古“皇权不下县”的特点,所以在县以下,基本上靠宗族长老来进行管理,这就是典型的传统型统治,传统主义权威的体现者是长老,如宗族长老在村庄实际上拥有最为有效的权力地位,这一现象至今在现代仍在部分宗族性村庄存在。
写这一小段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说明理想类型在现实生活中的存在方式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相互杂糅,相互影响的,所以在分析的过程中还是需要全面考虑。
Posted: 2017-10-15 13:12 |
[楼 主]
王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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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13-10-27
最后登录: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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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不错,理想类型是韦伯在社会学方法上的重要贡献,后面帕森斯对这个有重要阐述,期待你的表现
心无旁骛,心诚则灵
Posted: 2017-10-15 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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