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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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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级第四期读书论坛-2018.11.4


福柯的权力观
杨丽新
权力谱系学、知识考古学和主体解释学是福柯文集的三大块,实际上这三者并没有断裂性关系的存在,其服务于整体性的存在,最终作用于有主体性的人。从这一点上来讲权力,话语,知识都是工具性的存在,这些工具性存在的历史性的发展变化也反应了对主体性的人的作用点和关注的变化,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三者很大程度上都是作为意识性工具,且在某种程度上权力=知识=话语,三者处于一种闭合且开放的循环模式,权力相对于二者更是作为一种显性存在和表现方式;相对应的还有器质性工具,其形成的综合的工具体系是在历史的维度下不断发展变化对应着不断建构着的主体性。

福柯的作品主要关注社会结构和机构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对福柯来说个体的概念是不确定的,可是在个体与机构的关系中,我们发现权力的运作非常清晰,福柯对机构的关注的核心在于他对权力的分析,因此他对权力的关注是考察权力在人和机构之间的日常关系的运作。 权力通过的普泛化被渗透在普遍性的社会关系内,基于此其采取了自下而上的权力模式即对权力谱系学的运用,从这一点上来讲,权力谱系学更侧重于是一种方法,权力谱系学可以分为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纵向的构建福柯主要通过历史的维度来发现或构建这一谱系发展轨迹,第二个维度是横向的反引导即在历史的横切面上通过局部的批判和知识的回归来反对科学话语(统一、形式化、等级和结构式的话语)制度下集中权力的运用,对于第一个维度的权力的谱系学可以通过权力的形式和权力的机制来探究。对于第二个维度的谱系学的分析则存在于“边缘性”与“主体性”;“可能性”与“确定性”;“过程”与“结果”的相互性关系之中。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维度实际上是杂糅在一起不能分开的,我们只是为了分析而对其进行侧重性分析。

权力的形式和权力的机制

权力的形式是一个从惩戒性权力到规训权力再到生命权力的动态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权力实现了一个反转即从“使人死,让人生”到“使人活,让人死”,从而使权力从不平衡状态达到平衡状态,需要强调的是权力的形式的转变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存在明显的割裂性界限,实际上在权力达到生命权力的这一阶段,规训和惩罚仍然在社会中起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1.惩戒性权力及其运行机制

惩戒性权力对应的权力关系就是惩罚,法国自1670年确定基本的规定性刑法,其形成的权力——司法复合体占据了接下来两个世纪的权力体系,(虽然随着时代发展,权力的内涵性和指向性有所变化,但是不影响其主导型地位)权力的对象是作为人的肉体,这里没有对个体性的区分,至多是群体性的分类,权力在这个阶段所作用的惩罚是作为一种公共景观,具有强烈的仪式化色彩,且作为一种秩序性保障,是基于肉体之上的政治经济学,发挥了其多元性的社会功能。正如福柯所言,在个人和机构之间是权力原作的明显方式也可以称之为权力的运行机制,这一时期的权力的运行机制是君主权下的制度化的司法—惩罚体系,司法所运行的法律体系牢牢的贯彻了“使人死”即是一种否定性“不”的法律,而不是一种规范性法律配合着隔离性的措施如收容所这一体制形成了粗糙的集权式的管理体制,这是权力对社会的普遍性侵入。在这个阶段权力的形式为惩戒性权力,权力的作用的机构主要是司法机构和收容所,权力也是通过这个司法—刑罚体系进行运转。

2.规训性权力及其运行机制

规训权力是与惩戒性权力接连在一起的,只不过比后者处于一个更高的阶段,规训相对与惩戒相比指向一种恢复性和规范性,政治经济学色彩更加浓厚。这一阶段的权力的作用点发生了置换并且出现了新的对象领域,从肉体出发并在此之上进入精神领域并具备强烈的道德色彩,权力的功能化和计量性和策略化凸显出来。规训权力有一个重要前提即全景观敞视主义机制的建立,在此基础上由点到面的层级监视系统建立起来,这是权力由细如微的散布的重要条件,这一机制被应用到重要的规训场所---监狱、精神病院和医院。这三者也构成一个内在的权力机构体系,成为权力运作的主要机制,在这里人们可以直观的感触无处不在的权力,在这个层面上惩罚权力与治疗权力和教育权力并无二致,监狱使技术性规范权力“合法化”“自然化”,在这个意义上讲规训权力就是技术性规范权力,这一技术性又伴随着科学知识的发展,主要是心理学和医学,通过此权力真正实现了对人对个体的规训,也实现了科学知识建构下权力的普泛化,如医学权力对司法领域的渗透最终便显出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这个阶段权力的形式为技术性的规范权力,权力的作用机构主要是监狱和医院,在原有的基础上权力的运作是通过层级的监视体系规训的普泛化得以细致入微。

3.生命权力及其运行机制

生命权力是权力负担起生命的责任,是生命的国家化的表现,与惩戒(其所对应的是惩戒技术)不同其所建立的是调节技术,这一过程伴随着人口这一这一集体要素的出现,由此实现了权力的反转即首要因素是使人活,其通过关注空间与环境,与事件的关系建立起了基础性的安全配置。与规训相似安全配置的一般特征也是规范化,只不过前者侧重于确立规范其重心在前而后者则是通过将问题进行规范化,建立常态性的应对机制,在此安全配置基础上治理的艺术进一步发展,基于自然原则和理性的基础之上出现了国家理性,其对应国家层面的治理理性,在政治实践中动力学基础上的公共管理体系建立起来,通过此体系实现了国家理性和国家权力对主体实践的直接性干预,这一干预被称为“君主的直接治理术”,是持续的政变,在具体的操作性层面其通过规章模式进行干预。这个阶段权力的表现形式为生命权力,权力的运作机构是被统合起来的既出现了国家治理和对主体由上而下的直接性干预其是因为人口现象化和统计技术的发展得以在国家层面实现,但其作用于人口的组成份子—个体,权力的运作是通过安全配置机制之上的治理术运行的。

在纵向的权力的谱系学的发展中可以看出几种变化:一是权力的形式由强制性的否定性的变为引导性的安全性的;直接体现权力关系的统筹机构不断体系化且有上移的趋势这也是体系化集权化的重要结果;权力的运作机制则是不断下移的过程,从集体层面作用到个人层面,由权力关系渗透进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由此实现了权力的规范化,集权化,体系化在这三者之下直接是权力的普泛化,且这一普泛化处在体系化的规章制度下。

权力的谱系学的第二个维度是建立在第一个维度的发展基础之上的,如上所言第二个维度是横向的反引导即在历史的横切面上通过局部的批判和知识的回归来反对科学话语(统一、形式化、等级和结构式的话语)制度下集中权力的运用,由此不得不提到权力与知识的关系问题,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知识生产权力,权力制造知识。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医学话语权增加,进而使得医学权力扩展到司法领域、家庭领域、教育领域等社会的普遍性范围;反之哲学——法律话语的不断生产正是为了解决统治者与被征服者身份之上的民族的二元性问题,因此在这里反对话语就是反对集中化的权力和体系化和功能化的知识,用福柯的术语来讲就是“反引导”,正是在第一个维度之下的引导才有了第二个维度之上的“反引导”,这一反引导是通过历史的返原性回顾和谱系学的方法来进行的即呈现话语,权力和知识的生产和建构过程,是后天性的,由此引起批判性思维。在策略上福柯则是指出存在连续性的谱系,这个谱系侧重于发现或者说说重现以目前的知识体系来看处于边缘性的和低等级的知识,而且其在权力与知识中指出,只要存在权力关系的失衡就会有知识的生产,人文学科的学术研究仍集中于那些边缘化的群体,这无疑是边缘化群体的知识生产,也是一个指向性的话语。

因此权力的谱系学是一种历史的陈述,其背后被建构为不同的话语生产因而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但是福柯想做的是一种历史性的还原,权力的谱系学更是被作为一种方法即我们可以立足于局部微观的分析把一些普遍性问题联系起来,在这个层面上讲,围观权力与宏观权力不存在断裂面,权力的历史也可以立足于自然(社会性自然)描写,立足于人们实践本身,立足于人们所作所为和所思所考来进行,福柯在提供方法但同时也给我们遗留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保护被解救出来的碎片?这些知识的碎片面对着三种结局:一是有可能被重新编码和殖民,另一个则是“边缘性”和“主体性”的结构性互换亦或是最后我们统一的沉默?福柯对此没有提出自己的看法,他可能只是想提供了一种批判的思维。





个人再造的社会控制
王子阳
作为后现代主义的代表者之一,福柯对我们周围的存在充满了质疑,他尝试着打碎了一切我们所认为的真理,在这种看似狂妄残暴之下其实饱含着福柯对于个人认识的重新挖掘。

古往今来社会始终存在着对个体疯癫和非疯癫的划分,但疯癫并不是一种疾病,而是一种随时空而变的异己感,在不同的时期下人们对于疯狂的认知和疯癫的代表是不同的,中世纪(或者说古典时代之下)人们通常把那些神圣人物定义疯子,对其处理是进行流放。后来麻风病人被认为是危险的。17世纪由于宗教改革尤其是文艺复兴运动使得对于悲惨由之前上帝的宽恕变成了一种永恒惩罚,它是脱序的表现和国家秩序的障碍,使得疯子不仅不再被视为神圣人物还进一步把穷人、流浪者等人统统视为类疯癫,被监禁起来;因为他们是社会和国家的退化的潜在危险,必须进行排拒为了社会和国家的进化。这里一个重要的转变在于疯癫和过去与它相互陌生的道德及社会形象建立了前所未知的亲属关系,人们对于疯癫的定义和判定的根据不再来自上帝神圣的指导,而是来自现实社会生活秩序的维系。到18世纪实证医学开始被得到发展和运用,人们认为疯子是一种精神疾病,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治愈的,这时疯子由监禁所转移到具有约束和治疗功能的疗养院,他们不再是像古典时期的无理智者而成了疾病形态中的精神错乱者。疯狂的演变与社会时代的发展具有高度的耦合性,疯癫是社会需要的创造物,它本身是社会发展变化的一种认识,它不是社会某种功能的形式表现,而只是一种表现的结果。疯癫绝不是也从来不是反社会的异社会的,相反其恰恰是顺从社会服从社会的。可以说疯癫寓于社会进程中。非疯癫与疯癫的二元划分,看似是一种个人认知自我与自我归属的一种方法,但是这种简单的二元划分只貌似是所谓的非疯子的一种划分界限,对于疯癫本身并没有起到真正认知的作用,反而使得它们自己更加迷茫更加陷入困境混沌中。(实际上福柯从未界定疯癫,疯癫并不是认识对象,其历史需要重新揭示,可以说,它不过是这种认识本身在他看来,它纯粹是理性与非理性、观看者与被观看者相结合所产生的效应。)当社会以疯癫之刃,把一些所谓的疯癫之人通过命名以清洗出社会时,那么就存在一个问题,是否可以认为我们的社会是由剩下的人所组成的,这些人的举止言行无一不是天生益于这个社会的,或者说社会已不再存有敌人?

对此福柯并不是那么乐观,他认为社会不可能存在充满远见卓识能够审时度势的做出明智选择的个体,他们应该受到社会控制。早期公共处决的断头台,绝不是对正义的重申,而是显示一种君权的至少不可违性,它是一种君权重振的司法——政治仪式而已。后来由于民众认为这种惩罚方式过于残忍,产生对犯人同情,既而增加对政权合法性的质疑产生反抗情绪,公共处决开始逐渐消失,开始建立一种新的惩罚结构,主要是司法和刑罚的分开,对罪犯的判决不再任由君主意志一时喜怒,而更多是根据之前明确的法典进行认定判罚,同时这种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这样一个过程,激活大家对法典的实际存在的意识和犯罪观念的加深,这是一个重新将人确立法律的权利主体进程,既而让其他人打消犯罪念头。后来进入18世纪,随着经济科学法律政治等历史进程发展,促成了规训社会的到来,通过借助于层级检查,规范化裁决和检查等方式对个人实现由肉体的控制到对灵魂的转变,与前面两种不同的是,它不是用过去却倒逼未来驯服,而是直接以对现在个体进行驯服来杜绝过去的重现。每个人不可能只犯一次错误,每一次犯罪都是肉体自我复制,自然对其判罚也是难以完全肯定不会再现,可是规训社会中通过各种手段运用来对个人进行分类和分配,这无疑是对人性的一次优化组合更是对灵魂一次规训。因此按照福柯的观察视角,在社会被个人构成,社会也在通过惩罚规训等权力对个体进行控制,也是社会的自我管控。

成功的社会自我管控需要有效的权力,而这有需要相关的知识的施以作用,福柯认为,权力创造知识,我们所有的知识都无一不是建立权力——知识的连带关系上,换言之,我们是在权力给我们划定的场所中去寻找和创造知识,同时这种知识也会使权力效应扩大增强。那么权力是如何向与知识产生勾联的呢,是对个人的规训产生的,这个规训的方法主要是纪律,福柯由边沁设计的环形监狱而构想出了一种全景敞视型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个人被进行时空分割控制,空间上,福柯认为建筑物具有改造人的作用,他不是为了与外部进行隔离而是为了更好的进行对内部的监视。与此同时,资本主义的兴起不仅与资本积累技术有关还与对人口集聚管理有关,随着生产程序的复杂化和生产规模的扩大,需要大规模的工人,但同时又要防止由于人口集聚所可能引发的骚乱影响生产效率和利益,但是现在通过根据工人的能力、性别、年龄等其他因素进行编排分置,同时与之进行层级监视和检查,使得个人被合理分配到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空间中,这种空间的被归属实质上就是社会对你进行监狱号房的分配。限制了你的活动空间和其他行为选择的可能性。纪律对空间进行着某种程度上的重塑。但是对个人的规训并未止步,个人不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而是一个可以分割甚至可以揉碎,他们可以根据个人在一活动的序列中所能实现的水准进行区分并进而使用可个人。同时社会也把个人的时间进行割片化和分段观之,然后再把这些部分进行组合聚积,来判定个人的能力,对个人时间进行减加,这种对个人时间的分割保证了权力可以对个人进行具体时段的控制和有规律的干预,社会通过占有剩余生活时间,惩罚个人,以时间交换权力。在资本主义社会下,工资——形式的普行,反映了权力从对个人空间上的固定过渡到了对个人时间的固定,从而控制个人的全部时间使用方式,在历史上,在权力关系方面都可以发现类似工资——形式的影子,这种空间和时间上双重的控制(或者说是惩罚)也体现出了监狱生活的连续性。无论是对空间的重塑还是对时间的分割其实都是对个人的重新定义和认识,他们把人视为一种客观对象而加以作用,个人是被按照一种完美的关于是与肉体的技术而静心的编排在社会秩序中,从社会角度来看个人并没有被肢解和分割而是重塑,每个人都是社会权力机制运行的一部分。正是通过对个人这种存在的知识的重新赋予和创造,社会这座全景敞视型监狱(监狱之城)才得以正常运行和那么自然,因此在我看来权力创造的诸多知识中,最重要的就是关于人的知识,因为它使得权力之所以为权力。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监视的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处在这座监狱之城,这座监狱之城是一种对各种性质与各种层面因素的战略分配,通过各种复杂的权力关系和机制,对人性进行规训,在这里规训首要准测不是对法律的遵守而是对生产的促进,,现代社会中,规训通过各种利率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搭建了一座无形但可感的监狱之城,看似免去了肉体的枷锁实际上却换来了灵魂自由的枷锁,我们的所有言行举止包括我们自己在某种程度上是也不是我们自己的,不是我们自己的是因为他们都是经过规训产生的,是我们自己的在于是我们生存的唯一选择。哲学的关于我们自己的三个经典之问,在规训与惩罚中被福柯再次审视或许这也是所有科学的一个终极归宿吧。









权力:从经济模式与法理主义到微观权力学的转变
——基于马克思、韦伯与福柯权力观比较分析
张燕子


马克思、韦伯与福柯三者都深入研究了“权力”问题,权力作为政治领域的重要研究范畴,首先经历了霍布斯到马克思的权利理论演变,传统权力理论的研究集中于政治领域,且伴随着暴力一同发展;发展至韦伯时期,与马克思不同,韦伯认为权力始终是有意图的人类行为的结果,而人与人之间基于社会契约法的基础而构建起了权力与法律、经济、支配类型以及政治统治的关系,通过这些关系的构建而为权力的合法化提供基础;福柯的权力观研究主要是把权力从政治、经济领域转换到社会生活层面,研究的是一种微观的、去中心化的、非经济的权力观,并探讨了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微观权力的运行技术,最终通过权力对主体的塑造、消解与重构,使主体回归到最本真的自由状态中!



  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宏观权力;政治权;经济决定论

从马克思哲学的意识形态分析,其哲学思想是从“整体主义”和“宏大叙事”两个方面体现“经济”的决定性作用;而落实到个体关怀层次上来说,马克思通过对单个的、经验化的个人的分析明确国家权力主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并借助个人异化劳动过程的描述突出特定历史阶段下个体的交往形式及其生产方式等。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力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是社会分工带来的商品生产充分发展的产物。分工使传统氏族社会解体,取而代之社会分层结构是阶级化的社会结构,在阶级的对立中产生了“暴力统治、阶级压迫的工具”——国家。国家以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缓和阶级冲突,而为把阶级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国家需要具有一种权力也即力量。至此国家权力产生了,是社会所创立的用来执行社会职能的政治统治工具。不过这种公共权力并不是全体社会成员自动组织的武装力量,而是阶级分裂社会中为一定阶级掌握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国家一旦成了对社会来说是独立的力量,马上就产生了另外的意识形态,所以,国家这种特殊的公共权力,虽然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国家权力是一种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我们能够看到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如下,第一,权力在马克思的视野中首先是一种社会政治现象,与国家结为一体,其“权力”概念专指“政治权力”;第二,从其“经济决定论”的哲学视角出发,权力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起源并决定于经济发展。个人的物质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是国家发展的物质基础,这些现实的、相互制约的物质关系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第三,权力需要武装力量的支撑,体现为暴力的。最后,权力研究与人的主体性分不开。关于国家权力的研究与人的主体性特征展现有着必然的联系,这其中人的异化就成为国家权力的一种政治表现,异化劳动是个体异化的根源所在,同时,人的异化劳动也可视为国家权力遭遇异化的过程。

由以上的论述可知,总体上,马克思把权力限定在政治层面,认为权力产生于阶级统治的需要,但其根本的决定因素是经济。



  韦伯权力观:权力在理性化进程中寻找合法化基础(多个维度)

韦伯权力关系在各个领域的构建具体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形式合理性规则下的理性法律(程序正义);法理型支配对应下的法理型统治(技术层面:科层制运作模式);理性宗教文化对应下的理性经济(资本主义精神下的资本主义经济模式)。

韦伯权力探讨的基本动机是服务于政治统治的(即资本主义制度),所以他虽然没有像马克思以西洋明确的把权力限定在政治领域内,但其权力观还是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韦伯在权力问题上与马克思不同。对马克思来说,权力是一种附生的社会历史现象,而对于韦伯,权力是一个基础性的概念。韦伯认为权力始终是有意图的人类行动的结果,是人类彼此联系方式的一个面相。韦伯视野下的权力意味着在某种社会关系中贯彻自己的意志并排除所有反抗的机会,不管它是基于什么原因。就权力和统治的关系而言,他们都表现为现实互动过程中一方支配另一方的关系,但权力突出的是互动关系中的单向性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而统治则着重表现互动双方中的一种“机会”重合,即作为统治一方的统治心理与作为服从一方的服从心理的一种会合。韦伯把权力看作是来自一个特定的源头,权力被想象为富有稳定性和内在一致性的东西,可以清楚地加以识别,其运作是统一的,有固定的形式,达成某些既定目的,或服务于某些既有利益,同时把权力作为一种所有物,关注拥有权力的一方,其权力的合法性。在韦伯为统治和权力做合法性辩护时,研究线条是从政治统治的目的着手的,并寻求对统治的合法性范式和理想型的构建,韦伯的权力观更多是政治认同和正当性辩护下的统治权威问题。韦伯把基于同意和契约的统治根据其所依据的合法性或正当性分为三种统治类型: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其中法理型是韦伯最为推崇的政治统治类型,在法理型统治中的科层制技术又是韦伯认为最能体现形式合理性的权力运作方式。从这个层面来说,韦伯的权力理论也是一种宏观权力学,它重视国家机构这样的权力中心,从权力中心构成对局部的支配、控制,形成单一的自上而下统治大厦。就韦伯生活的时代背景来说,其权力思想与生活的时代密切相关,只有科层制这种极大发挥形式合理性的由上而下的“金字塔”似的、完全支配型的法理型统治下的权力结构,才能完全适合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

韦伯和马克思不同,不认为经济以压倒性的优势决定权力,韦伯在契约论基础上,对权力进行合法化设计辩护时,还引入了法律、经济以及文化等多个维度,通过最具理性化形式的法理的构建,将个人的理性社会行动、经济行动等纳入其中,伴随着各个领域理性化的进程,权力与统治的支配权的合法化最终得以成为可能!



  福柯权力观:微观权力的运行;无处不在的权力!

对现代社会权力体系的批判性分析构成了福柯学术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福柯的权力观主要体现为微观的、去中心化的和非经济性的,最后,福柯认为权力是无处不在的!福柯的“微观权力论”是运用后现代思维方式,以一种自下而上的视角,从社会生活的底层出发,用权力结构去解析社会机体的理论。在福柯看来,权力在战场、刑场、监狱、皇冠中,更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传统习俗、闲谈碎语、道听途说,甚至众目睽睽之中。权力是一种综合性力量,一种无处不在的复杂实体。它由各种因素构成,因此在人类社会中,不论是性、惩罚、知识、话语、规训与教育,都与形形色色的权力密切相关,都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权力。

在马克思主义和韦伯那里体现了权力的两种模式,一种是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模式,一种是在西方的法理主义的权力模式。马克思将权力看作是维护生产关系的工具,在社会中只有经济是占主导地位的,权力的根本目的是为经济服务的,权力的功能就是维护一定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运作。韦伯的法理主义权力模式则把权力看作可以像商品一样地占有,就如社会契约论所主张的那样,原先由个人所占有的权力,通过契约而转让给某个人或某个组织,从而产生了国家的权力。而这两种权力分析模式都把权力归结为政治经济领域中,都不能说明权力的本质到底是什么的问题。福柯的权力理论不关心社会的经济政治制度,不关心权力由谁掌握的统治权问题,以微观权力学取代宏观权力学,他视野下的权力的本质体现在多样性、不确定性中。马克思、韦伯的权力观关注的是机构化的法律化的权力中心,如国家机构就体现为政治权力的中心。福柯的权力研究中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权力内容,认为这种中心化了的权力只是对权力的过于简单化的理解,事实上国家机构只是权力的一个有限领域,真正的权力关系要比在国家权力领域中复杂得多,转而建立了微观权力学,将权力视为非中心化的、多元的、分散的关系存在。

在福柯的微观权力理论下,有一整套的微观权力运行机制——规训。福柯不关心权力掌握在谁的手里,而在于权力是如何发生的,或者说关键在于权力是如何运作的,这就是权力的技术、权力的策略、权力的机制的问题。权力不仅是靠暴力的方式一方去压制另一方,而是在权力的不同形态中,运行权力有不同的技术。其中,福柯认为在现代社会权力运行机制中最具有技术性、策略性和普遍性的是规训权力。规训权力是对人的肉体、姿势和行为的精心操纵的权力技术,通过诸如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以及检查等等手段来训练个人,制造出只能按照一定的规范去行动的驯服的肉体。“规训”既不会等同于一种体制也不会等同于一种机构。它是一种权力类型,一种行使权力的轨道。它包括一系列手段、技术、程序、应用层次、目标。规训性权力机制主要不是通过对暴力、财力的控制,也不是通过意识形态的控制来运作,而是通过规范化的监视、检查、管理来运作,这是一种轻便、精致、迅速有效的权力技巧。而最能体现这种规训性权力机制的是边沁所设计的全景敝视主义的“圆形监狱”。 在这种监狱体系中,权力技术被精致化了,通过注视性的权力机制保证权力功能的发挥,监控者通过注视使被监控者处于权力控制中,这种权力控制就是 “权力的眼睛”。通过这样一整套的规训机制的运行,福柯认为与马克思权力理论下的暴力运行相比,规训性权力机制所付出的代价更小,却更为有效。

总的来说,福柯认为现代权力的存在形态并不是传统上人们认为的那种具有很强展示性的掌握在国家、阶级、个人手中的明确的手段和工具,现代权力弥散在社会的每个角落,从各种私人行为到更广泛的公共领域,几乎遍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其微观权力理论强调权力是关系、是网络,强调权力的分散性、多元性,非经济性,从而不同于传统的宏观政治权力。







                           

            力?
——基于权力归属主体的知识追问
█王进文


粗略而言,肇始于西方的现代性生成和发展过程与发源于启蒙运动之际的“知识追问”实践是一种交互促动、彼此建构的关系。一方面,以科学化、理性化为表征的现代性,消解了传统社会中的“惯习”和“信仰”,揭开了源起于中世纪的神学思想的神秘面纱,世界“祛魅”,“知识追问”由此开始;另一方面,“知识追问”借助理性主义思维,破除了阻碍现代性展开的“传统”或“仪式”的“神圣性”。应该讲,这种“知识追问”是认识论的表达实践。换句话说,“知识追问”的目的在于寻找对“事实”的多重理解和多元认知。众所周知,社会学这门学科脱胎于哲学,因而或多或少地带有古典哲学“二元论”(主体与客体之对立)的方法印记。这种哲学二元论在社会学学科中的直接表达就是个体-社会、唯名论-唯实论的方法论之争。从西方社会学思想史来看,这种方法论的二元论争显然是单向度的,是片面的,因而经由帕森斯开始的现代社会学理论渐趋对这一局面进行反思性探察和“知识追问”。可以说,本文拟构的“谁的权力?——权力归属何种主体”的论题,便是对由来已久的社会科学“知识追问”传统的思想实践。当然,这种思想实践无疑是尝试性的、探索性的,因而是浅表的、简单的,其意图在于抛砖引玉,以求教于方家。

“社会”这一概念一样,关于“权力”的释义诸多,众说纷纭。提请注意的是,鉴于本文所论述主旨的限定性,笔者将不对“权力”的定义做出过多铺陈,相反仅在必要之处进行摘选和论述。在论述“谁是权力的归属者”之前,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作为归属者的人”的相关特征。因为存在于社会(结构)之中的人之属性,直接关系到权力的来源,更关联到权力观的呈现样态。在古典三大家那里,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是相当清楚的,人的存在样态也是明晰的。简单而言,涂尔干论著中的个体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的外部约制。个体共享了先验的社会赋予的集体价值和情感,一旦违背,即构成了失范。韦伯论著中的个体相当程度上可以自主建构意义性和价值感。诚如韦伯所言,人是悬挂在由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上,故此韦伯的人是能动的、建构的。马克思论著中的个体是关系性的存在,即人就其本质来说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就理想的层面来说,马克思的个人与社会是同一的,无法割裂开来。但是从实际偏向来看,马克思的个体观更加导向韦伯,而非涂尔干。上述关于人之属性的差异化表达,潜在暗含了权力主体的不同来源。

接续上文,涂尔干更加强调的是集体对个体的强制性,那么,权力的来源者并不归属于个体,相反它来源于集体意志和情感,因而这种权力观可归纳为规范主义型权力观。这种权力观从涂尔干起,经由帕森斯的规范功能主义,再到福柯的“全景敞视理论”,始终强调了权力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但却不见来自行动者的反抗以及由此产生的冲突。为此,福柯直言,权力像“毛细血管”一样渗透到社会个领域,历史的“无名者”大量出现。与此不同,韦伯对权力的经典定义是,“权力意味着一种社会关系里,支配者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此处,我们可以了解到两点:第一,权力归属者是个体,第二,权力的过程可能产生反抗或冲突。这种权力观可归纳为主观主义型权力观。这种权力观从韦伯起,最直接的继承者是符号互动论者、常人方法学论者等人,他们认为,日常社会生活中的行动者具有大量的互动/交往的库存知识,而且运用“策略”。戈夫曼对前台、后台的前场划分,标明了行动者可以在幕后躲避前台的规范约束,在“这里恢复其各种形式的自主性”,借助区域的“域化”实现在权力关系中维持各种方式的自主,即便后台也会遭受监控。

以涂尔干为代表的集体支配的规范主义权力观,与以韦伯为代表的个体支配的主观主义权力观是有很大差异的。具体说,涂尔干的权力来源更偏向于文化性的集体意识,韦伯的权力来源更偏向于科层性的个体权威,因此涂尔干和韦伯的权力观并不必然的、逻辑的与冲突相互关联。而之所以权力往往带来冲突的印象浮现于我们的脑海中,很大程度上是受到马克思权力观的影响,一定意义可言,马克思的权力来源更偏向于经济性的物质资源。因此,与涂尔干和韦伯相比,马克思的权力观遵循的是权力的零和博弈逻辑,即权力是在相互排斥的意义上进行界定的。因此,马克思的权力必然与冲突形成了关联。事实上,马克思正是在雇佣劳动者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中看到了不平等,看到了权力的压制,看到了权力与冲突之间的关系。甚至在马克思那里,阶级冲突是化解权力不平等从而推动历史变迁的重要驱动力。但是诚如吉登斯所言,权力系统的形成并不必然是一方的愿望/利益服从于另一方的过程,也就是说,权力实践不是一个通过争夺既定资源从而形成支配力的过程,相反,权力的本质是一种关系。把权力作关系性的理解较早的学者是布劳。

布劳在《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一书中,从微观和宏观两个维度,展开了其对社会交换中权力的形成(拥有资源供给者所需要的资源、拥有资源供给者无法抗拒的权力、拥有可以替代性资源、拥有不使用资源的能力),以及解除的四大策略。关于权力形成与解除的四大策略的存在,意味着权力不可能存在于一个封闭的社会结构中,相反,权力结构是开放的;它不是零和博弈的,而是彼此承认的。布劳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权力支配不可能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单向度的支配过程。相反,它是支配主体与支配客体彼此认同的双向结果。进一步说,权力主体所形成的支配范围不是无限拓展的,相反是有底线的。这种底线在马克思那里表达为“资本家满足无产阶级及其家庭最低生存需要”;在涂尔干那里表达为“集体意识的过度压制产生的‘宿命型’自杀”;在韦伯那里表达为“科层组织无法在工作周期之外对个体产生过多干预”。应该讲,承认了权力主体支配是有限度的,也就承认了支配客体拥有一定的能动性,也就意味着权力不是一个零和博弈的实践过程,也就意味着权力是一个依赖与自主的动态关系。

客观而言,吉登斯和布劳的权力观就其本质而言是一致的。如果仔细比较后发现,布劳在《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中暗含了权力在同一性和不平衡性之间的辩证法。正像吉登斯所说的,权力是一种存在于社会体系中的自主性和依赖性的辩证关系。它实际上与人类能动性特征关联在一起,而并非作为支配结构中的规范性角色。这种能动性特征表达为“换一种方式自由行动的能力”,即“转化能力”。这种能力并非激发于特殊时刻,相反,它浸透在日常社会互动中,存在于社会系统再生产的例行化实践中。用吉登斯的话来说,权力是社会互动中必不可少的要素,也是社会系统的结构化特征的构成元素。与涂尔干凸显规范性制裁、韦伯凸显意义的建构、马克思凸显权力的斗争相比,吉登斯认为权力的行使并不能脱离开意义和规范而存在,相反权力只有结合二者才能促成社会系统的生产与再生产。在这里,笔者以为,吉登斯的权力在意义和规范的合力中实际上升级成了“权威”,即合法性支配。因此这种权力主体既可以进行约束他者,也受到权力自身边界的限制。

之所以吉登斯没有因循单向度的权力观传统,是因为他认为以往的社会学大家过度贬低了“行动理论”的意义,忽视了行动者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因此他建构“结构化理论”的目的之一就是重新思考“行动”理论的学理价值。在这个意义上讲,只有把吉登斯的权力观放在其结构化理论的视角下进行关照,才能看到权力的辩证性、关系性。

吉登斯的权力观呈现为一种行动-权力-结构的衍动关系,表达为控制辩证法。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吉登斯眼里的权力本身不是一种资源,但它能以资源和规则为基础来生产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进而完成了对行动者的规范作用。另外,他把所有的行动者都看作是能动者,因而也就是拥有权力的人,无论其拥有较大权力,还是相对无权。故而,权力主体无法完全统摄权力客体。在吉登斯看来,这既是因为各种形式的统治关系均留下一些“机会”,使得那些居于从属地位的人能用以影响那些支配者的活动,更是由于包括支配主体和支配客体在内的所有行动者都无法完全拥有达成行动目的所需要的条件,以及预测到行动的意外后果。这两个因素的存在决定了决策制定或权力行使的不完全性或称“限度”。因此,这种权力观所导向的社会互动必然带有双重偶然性,即在社会互动中每一方的反映都依赖于对方的偶然回应。然而,这种偶然回应的行动也受到时空结构的约束。即是说,不同时空中的行动者的回应虽然有其偶然性,但总体上还是受着特定社会结构样态的影响。举例来说,在传统部落社会,就像涂尔干所言,权力是集体意志的表现,因此权力运用的表现方式是暴力,权力主体与客体是高度依赖的,支配结构是以配置性资源为基础,权力运用的范围是笼罩性的。在阶级社会,权力的支配结构是以权威性资源为主、配置型资源为辅,权力运用的方式行政化监控,权力主体与客体是相对自主的,权力运用范围是有限的。如果说,从传统部落社会到阶级社会,权力支配的深度相对而言是递减的,那么,权力支配的范域则拓展至全球。可见,权力的样态直接受到社会时空结构演化的影响。

统而言之,涂尔干的集体权力观是其对方法论的唯实论的表达,韦伯的个体权力支配是其对方法论的个体主义的宣称,布劳和吉登斯的权力的控制辩证法是对方法论的关系主义的陈述。可见,权力(观)的样态和社会中的人之属性之间存在较大关联。甚至可以说,权力(观)的差异化表达就是对行动者属性的不同界定。与涂尔干和韦伯相比,吉登斯的权力观超越了哲学的二元论并形成了控制辩证法;与马克思相比,吉登斯的权力观排除了暴力机制的存在,并认为行政监控成了权力支配的基础;与布劳相比,吉登斯把时空结构纳入了权力观,并指出不同时空场域中的权力的介入范围和深度的差异性。然而,即便吉登斯的权力观更加包容、动态和辩证,但是权力作为社会系统的结构化特征的构成要件同样无法摆脱结构化理论本身的内在不足,即结构化理论过度偏向甚至放大了行动者的主体性,弱化了结构对行动(者)所具有的外部约束性,故而吉登斯关于权力的控制辩证法的论述,虽然辩证,但是严重失衡。另外,从对构成世界民族国家体系的四大挑战(生态危机、军事主义、行政监控、极权主义)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吉登斯着重强调的“行动理论”无法贴合现实,权力的控制辩证法同样显得“形而上”。这可能与吉登斯没有很好地贯彻由其提出的“双重介入/解释学”有关吧。



 

论坛主题:权力

主持人:赵国栋

报告人:杨丽新、王子阳、张燕子、王进文

记录员:雒珊

评论员:陈万莎、张一晗

论坛过程记录:

主持人:本次双周论坛的主题是关于权力的讨论,那我们各大家对权力的表现,权力的主体和运作方式等都有自己的见解,从前四大家到后现代,权力也是一直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那今天我们就来揭开这个面纱,对权力展开讨论。今天的报告人有杨丽新、王子阳、张燕子和王进文四位,那杨丽新和王紫阳主要是从福柯的权力的谱系学视角来展开论述,那燕子和进文更多是梳理了权力观的发展脉络和视角的转变,那首先就由杨丽新作主报告。



发言人1:杨丽新

主题:权力是什么?

主要内容:

首先权力要放在场域中看待,大家们很少从概念界定,只有韦伯和布迪厄有一个界定,但更多是诠释的表现形式。涂尔干的权力,是与社会分开看的,并且是取代宗教后维系社会的一个替代物。韦伯,更多的是理性化的,马克思,权力与暴力统治联系来看的,权力与阶级和经济联系来看的。前四大家的权力是落脚在合法性上,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作用,是从国家到个人的,但是他们的权力观是偏建构性的;后三大家具有一种反思性的视角,他们的权力是一种关系,是存在与社会关系网络中的,是一种普遍化的权力,这里的权力是双向建构的。总之,权力是作用于个人的能动性关系。

讨论:                                                                                                                                                                                                                  陈万莎问: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这两种关系是怎么连接的?

杨丽新答: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是从哈贝马斯来看的话,一开始国家和社会是没有分离的,但后面就国家和社会渐渐分离了。

王进文问:权力是什么关系?突出了能动性,是否还有其他性质?

杨丽新答:权力最终会发生互动性/结构性的关系,最后用一个词概括和形容,我是用能动性来概括的,可能是不够

张一晗评论:我们可以思考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关系是怎么制度化的?又是怎么解放的?

杨丽新答:权力的源头在原始社会体现方式是战争权力,发生战争的时候是一种统筹权,但这是暂时启用的,在分配战利品的时候是平均分配,那权力是怎样从集中于个人,再固定于个人,再制度化的,这是怎么过渡的?

曾红答:用象征资本来回答,根据偶然事件,个体获得这种资本,但由于被支配者的惰性意识,个体可以运用象征资本的时候,就可以进行一个再生产,积累了这个资本,就慢慢固定化和制度化了。

玉霞答:讲制度化形式,福柯有那种传统前设,比如暴力,落实到家庭,就有风俗习惯等,如果是制度化,从个人到国家,每个人都有规则国定和选择模式,是怎么固定的,在社会中的人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法律规定,制度化靠人落实,国家和社会都发挥作用来提供选择和动力。

梁琦答:像韦伯讲的个人感召,卡里斯玛受别人认可,就有一种权力了,但这个权力主体是可以随时变换的,那在和平时期,这个权力主体想要把权力稳定下来的话,就要把权力合理化和理性化。

赵国栋:前期是国家权力强制性权威,社会的需求就是保卫,后期商业繁荣,社会事件增多,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言者,对外保卫,对内保护的职能,所以权力就慢慢制度化了。



发言人2:王紫阳

主题:见报告

陈万莎评论:福柯认为的权力的来源,哪些人哪些群体建构了这个权力?

杨丽新答:我认为实际上权力就是统治阶层发明的监视工具,不管是之前的医学技术再到社会网络中的监视,都是一种监视工具。

雷贵:福柯权力观的话这个主体并不单单是统治阶层,也包括非统治阶层,因为一些事件,非统治阶层让渡给统治阶层的,是二者的合谋。

粱琦:更同意杨丽新的观点,各种对精神病人的控制和管理,对于疯癫的束缚行为是越来越理性化,这都是统治阶层为了维护整个社会秩序。

张燕子:权力与统治分开来看,权力是单向的,统治是双向的。

王进文:从福柯来看,支配,权力和统治时要分开来看,不是一种合谋,不是有意识的举动,权力没有主客体之分,权力是没有主体的,无处不在。

梁伟:我们应该纠正我们需要讨论的是权力是如何产生的?而不是追溯其源头。马克思,私有财产的支配就是权力,韦伯,是通过科层制实现权力的,布迪厄,则在于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刚才对权力的阐释是混杂的阐释,其实不同时期不同社会学家有各自的观点,应该限定在一定视域里来讨论。统治权的解放这个问题,背后体现的是认识论的变化,前三大家是宏大叙事,是一种权力观,后四大家下放到个人,是因为社会性质变了,因为个体发挥的作用更凸显了,所以发展到了一种微观的权力关系。



发言三:张燕子

主题内容:见报告

梁伟问:韦伯的权力关系在各个领域是怎么构建的?

李玉霞答:区分系统:文化领域,目标类型:维护权威,法定权威的运作,资本主义统治的维系,运作方式:科层制,规则运用,制度化方式:顶层设计的方式。

张燕子:权力关系的构建在各个领域是不能分开来看的,比如法律的理性化也是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科层制等服务的。

张一晗点评:问题:三者权力观是否有一以贯之的相同之处?

张燕子答:强制性。

李欣茹:规范性权威。

黄佳琦:马克思、韦伯,分析权力都是服务于统治,是一种工具,去主体间博弈达到统治的目的。

王进文:马克思、韦伯和福柯没有看到,权力是有限度的,理性的限度。

梁伟:这几大家的观点里都暗含了对于个人其实没有权力的,每个人都不是权力的主体,都不是个人的权力,也不是主体的权力。但吉登斯的观点里,个人是有权力的,农民也有权力,可以消极怠工,可以搞破坏。

张一晗:从宏观上,几大家对权力的讨论中回应的对权力从哪来到哪去是相同的,从哪里来是在区分的基础上论述的,马克思中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区分,到哪去的话,几大家都是回应的是这个社会秩序是如何可能的;另外大家对权力的讨论可以在各个视角的角度内讨论。

雷贵:几大家的权力最后都落脚到社会层次。

赵国栋:权力的来源都是产生于社会关系中,并且权力的作用都是立足于资本主义社会,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的理性化的秩序。

孟庆渡:都是一种力量的不平衡关系。

18级牟敏娜:三大家对权力的关注两方面;1.剥削和不平等的关注;后期:权力就是知识是人们获得幸福的方式,法律,弱者的武器,知识的话语体系

张一晗问题2:对于韦伯来说,理性化和正当性的关系是什么?后面理性化,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关系是什么?

张一晗答:理性化是一个理想型概念,韦伯的观点中,这个理性化落到现实的时候,合理性与合法性趋同在这个基础上,合法性是政治正当性的,到哈贝马斯的时候,合理性和合法性不是一个东西,市民层次是合理性,统治阶级合法性,但合理性不一定是合法性。

王进文:合法性中体现了权力,但合理性没有。

张燕子:韦伯中的合理性是合法性的其中一种途径。

赵国栋:韦伯中正当性的基础就是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基础上的。

梁伟:韦伯的合理性有三种类型,大家都承认合理的时候,就合法化了。布迪厄中的合理性和合法化在形而上层面辨析的,是实然和应然的关系上。



发言四:王进文

内容:见报告

张一晗:逻辑线是什么?

王进文答:涂尔干学派唯识论:规范主义权威;韦伯:个体权威; 布劳和吉登斯:控制辩证法

张一晗评论:权力的整体发展与社会学的原问题发展有关系,是完全与个人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吗?

王进文答:不一定。

梁伟问:你这个类型划分是有什么依据吗?因为类型学的划分是要保证互斥的,还有一些其他依据,不知道你这个类型划分是怎么一个来源?因为你也没把马克思放进去。

王进文答:这个类型只是我自己的一个理解,没把马克思放进来是因为我认为马克思的权力权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权力,就是零和博弈式的,对资源也是你占了我就没有这种,跟其他几家是有不同的。



18级感想

牟敏娜:今天听到师兄师姐的对权力的谈论,正好也是与我论文相关的,对我启发特别大,尤其是像刚才学长学姐说的,对权力的讨论要限定在不同大家不同时期来看。总之,收获很大,感谢学长学姐!

陈瑞燕:今天感觉收获很大,因为自己平时在读每一家的时候就无法逃离经典大家对自己的支配,感觉后面的一家都比前一家厉害,就无法像师兄师姐一样就某一个观念拎出来深入思考把几大家的异同来比较以下,希望自己以后有意识地深入思考。感谢师兄师姐!

黄彩川:感觉今天论坛的内容很丰富,能真正启发到自己,师兄师姐对同一个问题的讨论很深入,不仅能够将各个大家的观点阐述出来比较,还能有自己的见解,收获很大,感谢师兄师姐。

马平瑞:听了师兄师姐的讨论感觉收获很大,感觉梁伟师兄和王进文师兄就像真正的高手过招,华山论剑。因为自己也读了韦伯,我自己有一个问题,是在韦伯那里,权力与支配的关系是什么,自己没弄清楚。


读书,思考。
Posted: 2018-11-17 23:22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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