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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梓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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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梓颀的读书报告

这一个月来读了涂尔干的《乱伦禁忌及其起源》《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道德教育》《实用主义与社会学》、《教育思想的演进》这五本书。
涂尔干较为关注的是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他所提出的社会团结,社会团结就是一个社会中个人之间协调一致等等的联结状况。之后又提出了集体意识的概念,集体意识又是指公民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涂尔干指出了集体意识是社会得以整合的基础。但是集体意识又受到社会形态的影响。因此社会形态就会对社会团结产生影响,因为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会有不同的社会分工,这些不同的社会分工将人群划分出了不同的群体,或者因失范的分工等不合理分工导致社会整合受到影响。因此社会分工的变化会影响到社会团结。所以针对可能出现的社会混乱,涂尔干强调了职业伦理的重要性,涂尔干认为职业伦理是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但是由于职业伦理的针对性很强,所规范范围较为局限,很难完全约束自由多样的个体,因此在这里又说明了公民道德的力量。
再说涂尔干的《自杀论》一书,涂尔干首先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给自杀下了严格的科学定义——区分自杀和他杀的界限。人们把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的引起的死亡叫做自杀。涂尔干将非社会因素分为:心理变态、种族遗传、自然因素、仿效;并对其一一研究。
在第一章自杀与心理变态中,涂尔干认为,一、许多精神病医生将自杀视为一种偏执狂而归于精神病的类别中。二、涂尔干通过证明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偏执狂”而驳倒上述观点。三、通过划分疯子的自杀,从而确定精神错乱的自杀的主要类型,看是否所有的自愿死亡都能纳入这些疾病的分类学范围。从而证明了并不是所有的自杀都是精神错乱,既自杀和精神病不能相等对待。(分有躁狂性自杀、忧郁性自杀、强迫性自杀、冲动性自杀或不由自主的自杀)。四、依然在证明自杀和精神错乱没有关系……通过证明神经衰弱(轻度的神经错乱)和自杀的关系。五、探索酗酒(一种特殊的神经变态)或因酗酒引起的精神错乱对自杀的增加有没有影响。在第二章中,涂尔干证明自杀与种族没有关系——证明自杀与遗传没有关系——从而证明自杀与身体机理没有关系 结论:“毫无疑问,自杀只有在个人的体质不加拒绝时才可能发生。但是,最有利于自杀的个人身体状况不是某种明确的和无意识的倾向(精神错乱者的情况除外),而是某种一般的和不明确的天赋,很容易根据不同的环境采取不同的形式,可以是自杀,但不一定是自杀,因此不能说明自杀的原因。”涂尔干又从自然角度进行实证,证明直接刺激到人们自杀不是物理环境的影响,自杀人数的多少取决于社会环境。涂尔干给“效仿”的定义:“当一种行为有一种类似的、以前由别人完成的行为的表现作为直接的先例,没有明确的或不明确的思想活动介乎这种表现和实施之间来影响这种重复行为的本来性质(既无意识的重复),那么效仿是存在的。”通过看地图证明自杀并没有一个中心点,既自杀和效仿个关系不大。涂尔干又将利己主义的自杀分为宗教信仰影响自杀、个人自由度影响自杀以及教育普及影响自杀。得出自杀随着科学的进步而增多,但自杀的这种增多并不是取决于科学。一个人尽最大努力学习文化,但却又自杀,这是由于他信奉的宗教失去了原有的内聚力。在利他主义的自杀中,更普遍的存在于低等社会之中,分别为开始衰老或得了病的男子自杀(认为衰老是一种耻辱)、妻子在她们的丈夫去世时自杀以及被保护者或仆人在其主人去世时自杀。以上三种表现为一种自杀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社会强加于人的。个人太过于融入社会的后果。 在此,涂尔干说明了利己型自杀和利他型自杀的区别:前一种自杀是由于个性太强,后者是由于个性太弱。前者是由于某些部分或者甚至整体已经瓦解的社会允许个人离开社会,后者则是由于社会过分使个人从属于社会。前者和粗野的道德观念联系在一起,认为涉及个人的东西毫无价值。后者则和文雅的伦理观念联系在一起,把人的个性抬得如此之高,以至于不能处于次要的地位。 除了义务性的利他主义自杀,作者还提出了非强制性的利他主义自杀、强烈的利他主义自杀(宗教狂)。涂尔干对于反常的自杀进行了研究,首先为经济危机影响自杀的情况。他提出“经济困难不会导致自杀,且贫困对自杀有预防作用。”和“经济危机之所以导致自杀的人数增多,并不是因为经济危机所产生的贫困引起自杀,而是因为经济危机打乱了集体原有的秩序,破坏了平衡,社会机体开始发生重大调整。”并研究了工商界异常的自杀,“所以在当今时代,社会混乱是一个引起自杀的普遍因素。这种自杀不同于之前的所提及的自杀,它不是由个人和社会联系的方式造成的。而是由社会对个人的管理方式造成的。”涂尔干认为反常的自杀和利己主义自杀都是因为社会没有充分起作用。前者是因为社会无法控制个人情欲,进而使情欲得不到调节:对后者来说,社会无法影响个人情欲,进而使得情欲无法调节。他通过比较一系列数据,得出一个规律:从自杀的角度来看,离婚越多的地方婚姻对妇女越有利,反之亦然(数据显示,在离婚率上升的时候已婚妇女的自杀率反而下降)。由此可以得出两个结论:在离婚较多的社会里,自杀率的上升只是因为已婚男子的自杀人数增加;否定这样的假设:离婚与自杀想关联的并不只是婚姻状况中的家庭争吵不和。于是作者提出了,是离婚制度通过对婚姻的影响引起自杀。婚姻对男性的调节作用大大多于女性,一旦离婚,男性没有了限制,内心也不再安宁,自杀便增多。男女在婚姻中的利益有矛盾:男性需要需要限制,女性需要自由。
Posted: 2022-09-05 18:18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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