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0. — 2023.1.8.
【阅读书目】
《社会科学方法论》韦伯
《支配社会学》韦伯
《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涂尔干
《乱伦禁忌及其起源》涂尔干
《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涂尔干
【读书内容】
之前读《支配的类型》,加上本月读的《支配社会学》,对韦伯的“支配”理论有一些粗浅的认识,特做一分享:
(1)书籍结构
《支配社会学》包括了支配的结构及其功能形态、官僚制支配的本质、前提条件及其开展、家父长制支配与家产制支配、封建制、身份制国家与家产制、卡理斯玛支配及其变形、政治支配与教权制支配。在深入探讨卡理斯玛支配、传统型支配与法制型支配在人类历史上所曾出现过的各种具体的基本的变化之后,韦伯借助对教权制的分析,从一步跨入宗教与政治交会的领域,研究这两种支配的交互影响,并进一步探讨其与近代民主政治的关系。
(2)“正当性”
要理解支配,“正当性”可以说是重中之重的概念。
所谓“正当性”,系指被支配者对于这一支配的信念化的坚实认可,韦伯认为这是长期,稳定的支配所通常需要的。“正当性”仍然是韦伯论述支配的所使用的核心概念,所谓的三种纯粹支配类型,也是根据其正当性来源所划分的。“经验显示,从来没有任何支配关系自动将其延续的基础,限制于物质、情感和理想的动机上。每一个支配系统都企图培养及开发其‘正当性’。”在这里,韦伯说明了正当性对于支配的意义:它保证了支配关系的再生产。不过,以正当性作为支配的分类标准,似乎并不是唯一选择,韦伯将此作为支配分类的核心乃是出于对分类结果的更实用性的考虑,他认为:“任何控制系统,只要和财产处理牵扯上确定的关系,那么这个控制系统之“正当性”的重要性就要远超过‘理念’的重要性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韦伯对“正当性”这一心理观念的看重实际上是出于支配结构物质背景的重视。一个支配结构之所以得以长期存续,就必然存在一套支配者与被支配者都能够接受的财产分配与再分配的规则,而这一规则所依据的,就是所谓的“正当性”。
(3)三种纯粹支配类型:传统型、法制型与卡里斯马型
正当性的三种不同来源生成了三种纯粹的支配类型:传统型、法制型和卡里斯马型。这三种支配类型之间并不存在一种明确的进化关系,然而,三者间又并非是简单的并列关系。法制型的支配总是被描述为晚出的,带有理性化和现代性的色彩。传统型支配则与卡里斯马型支配在历史上交替或混合着出现。可是,卡里斯马的支配又在韦伯的历史图景中占有一种突破性的特殊地位。
“如果某一支配的正当性是来自其所宣称、同时也为旁人所信服的、‘历代相传’的规则及权力的神圣性,则我们称此种支配为传统型支配。”传统型支配意味着“正当性”源自一种历史性的惯例,这是人类社会最古老也最自然的支配形式。支配者与受支配者之义务,皆由这一惯例所规定。支配者之权威来源于偶然的,具体的历史传统,具有非理性的色彩。被支配者与支配者实际上是一种私人关系,维持支配关系之神圣权力亦只能通过血脉世袭或某种非理性的资格认定方式传递。
传统型支配在其原初的形式中,表现为支配者借助团体共有的权威对被支配者实行支配,即长老制或原始的家父长制。支配者没有依附于其个人的干部,因而只有被支配者在整体上自愿服从传统原则时,这种支配才能生效。而当支配者拥有依附于其个人的干部时,他就不必借助团体的共有权威来统治,而能够使被支配者由自己的“伙伴”变为“子民”,这种支配方式被称为“家产制”,被支配者与团体的资源被认为是支配者的私产。
当家产制的支配者能够任意突破传统原则的辖制,凭借暴力任意地处分财产和被支配者时,家产制即达到了被称为“苏丹制”的专制顶峰,支配者的干部在这种情形下也不具有任何正式的处分权力,而完全依赖一种对于支配者个人的人身依附关系。另一种情况是,被支配者中的某些身份团体通过支配者的赐予而获得了一定的特权,支配者通过这些身份团体进行统治,这种支配模式即为“身份制支配”。最后,支配者的干部可能也会通过与支配者的妥协而取得支配的权力,这种权力可分为世袭的采邑制和非世袭的俸禄制两种,在这一情形下,一种不同于家产制的,依赖于各级支配者的合作来进行统治的支配模式就可能得到发展,即所谓的封建制。
由传统型支配所衍生出的诸政体,在其本质上究竟是前现代的,为诸高度偶然性的历史事件积累之产物。而欲建立一种理性化的,现代的政体,就必然需要诉诸一种根本上理性化的正当性。由此,我们走向了法制性支配。法制性支配的正当性来源于一种“根据目的理性或价值理性(或两者并立)的基础,经由协议或强制的手段来建立”而又“基本上都是由一些抽象规则依首尾一贯的系统所构成”的法律规范。在这种支配之中,人与人的关系被形式化为职位与职位之间的关系,对某一个人的服从也仅因为其所处的职位,不涉及任何私人关系。一般而言,与这种纯粹支配形式相对应的是现代的官僚制度,在这种官僚制度中,职位按照科层制的原则被组织起来,下级受上级的管理和监督,干部由合理的方法进行选拔和任用,由制度化的考核方式决定升迁。个人的私人生活与工作相分离开来,也并不对自己因职位管理的财产具有所有权。在这种官僚制度下,由私人关系影响的行政制度被形式化的文牍工作和公事公办的规章制度取代。这个由理性化制度所驱使的官僚机构如同一架自治的庞大机器,自动地处理现代国家的诸行政事物。然而,在这一官僚机构的顶点必定存在着非理性化的成分。至少在名义上统辖着这一机器的最高首长,既可能是由世袭原则取得这一地位,也可能是由选举产生,不论如何,他对这一机构的支配都必须受法律规范所限制。
韦伯将这一类基于法制型支配的现代官僚制指认为任何理性的现代社会所必需的成分。因为,“官僚化的行政系统意味着基本上是通过知识来支配。”从而使得这一体制在技术层面上具有最高的效率。但是,在这种理性化的行政体系中,一种根本的非理性矛盾,即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间的矛盾显得空前严峻。官僚制行政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使得任何这一行政体系之外的人员都无法真正地掌握这架机器。所以,这台机器虽然总是高速运作,却没有一个实质性的目的。现代生活的根本矛盾就由此产生,这种撕裂也正是韦伯竭力想解决的核心问题。
最后一种纯粹支配类型乃是卡里斯马型支配。“卡里斯马”乃是指涉某种超凡特质,具备这种特质者则具有使周围人服从他的能力。卡里斯马有许多不同的来源:巫术、勇力、文才……不论如何,这种特质使被支配者感到有服从的义务。人们出于对支配者个人品质的认同而为其效忠和献身。臣服于卡里斯马领袖的团体,即“卡里斯马共同体”,纯为一种感性的关系所构成。这一团体内的管理干部也基于卡里斯马的原则甄选,亦不存在可见的权责关系。总之,卡里斯马型的支配完全依赖支配者的个人特质,一旦其被认为丧失了这一特质,其支配也就宣告终结。
卡里斯马型的支配在韦伯的论述中具备一种革命性的特质:“由实质的观点而言,每一个卡理斯玛支配都必须诉诸如下的训示:‘法书上如是说,……可是我告诉你们……’”它从根本上弃绝传统,而将领袖尊为足以改变现状的有力者。同时,卡里斯马型支配又具有反经济的特质,它轻视例行的盈利活动,而往往仅靠自愿的奉献或没收、掠夺行为满足其需要。以上两个特质使此种支配具有反日常的性格,难以长期存续。韦伯如此论断:“卡理斯玛支配只能存在于初始阶段,它无法长久维持稳定。它终究会被传统化或法制化,或两者的连结所转化。”卡里斯马领袖的去世、追随者对稳定经济利益和权力的占有,都将使卡里斯马支配不可避免地例行化而丧失其革命性,其反经济的特征也将被抛弃,转而适应某种财政组织的形式。于前现代的情境下“在例行化的过程中,借卡理斯玛而统治的组织大幅度转变成日常性的支配:家产制、(特别是)身份制、或变型的官僚制。”卡里斯马仅作为一种身份荣誉而存在。
韦伯对此三种纯粹类型有如下描述:“在传统型支配的鼎盛时期,卡理斯玛乃是一个伟大的革命力量,‘理性’是另一个革命力量。后者由外部造成影响:它改变人们生活的情境及难题,终至而改变了人类对其生活及其难题的整个态度。它赋予个人以智性。而卡理斯玛,由于人们的苦难、冲突或狂热,却可能在主观上或从内部改变人的心理取向。”而在理性和法制型支配占据主导地位的现代,传统型支配开始渐次退场,卡里斯马型的支配却仍作为一种革命性的力量时隐时现。韦伯将其视作一种打破理性化“铁笼”的可能性。在这一点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够理解韦伯对领袖式民主所抱有的期望。
【收获感想】
本月后期因为学期末的相关作业及身体情况,影响了读书状态。进入韦伯的阅读之后,我顿感难度较大,时常是云里雾里地读,脑中并没有形成系统化的知识结构,只能把自己有感悟的片段摘录下来,反复思考。我发现自己还没有真正将读书与生活融入起来,一个人读书的时候容易产生懈怠。后面会努力克服,继续宗教社会学的阅读。
[ 此贴被宋以若在2023-03-21 21:05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