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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latu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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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丽惠十二月读书报告

首先是本月所读书目:
1、远方出版社:《论语》
2、南怀瑾:《论语别裁》(上、下)
3、北京大学出版社:《论语注疏》
4、匡亚明:《孔子评传》
5、中华书局:《商君书》
6、张觉:《商君书导读》
7、甘肃民族出版社:《中庸》(含《大学》)
8、远方出版社:《礼记》
9、中华书局:《三字经 百家姓 千字文 弟子规》
10、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在西方,学科是相区分的:文学、哲学、历史学、政治学等是相互独立的学科。但在中国古典文化中,文史、文哲、文政都是不分家的,因此,不能因为说中国没有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的理论;也不能因此讲中国的国学不能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方法论。中国的政治学、历史学、哲学理论都蕴于文学著作中,如“礼”,就是中国的哲学,它既包含形而上的——天道,道;也包含形而下的——具体的知识和学问。中国久远文明的璀璨程序不逊色任何一种文明,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西方现在的制度是优于我们的;从理论和文化之于构建社会秩序上讲,是殊途同归的,因而要重视中国的文化。
      西方的制度和理论都是舶来品,都要在中国九州构建和应用,只有在本土生根发芽,才能最终为我们所接受并成为我们生活的组成部分。而我们中国现状的形成又是历史缘由进路之结果,因此,需要了解历史及其文化的演进。中国社会是不同于西方社会的,以封建为例,西方社会的封建制生产资料时期的社会是“分封建邦”的社会,之所以叫封建社会正是因为有诸多小小诸侯国的对峙,这种社会状态对应到中国就是先秦的周王朝及春秋战国的分封诸侯时期,而这个时期的生产方式是奴隶制。再往后中国就进入了宗法社会。所以西方的封建与中国的封建其语境是不同的。

      下面是部分读书感悟:
      一、《千字文》、《百家姓》等具有国学启蒙的作用,通读之,可对中国古代文化脉络延续有宏观的把握。所以它们被誉为“蒙学之冠”。《千字文》是南朝才子周兴嗣所著,梁武帝让人从王羲之的遗墨书中拓出一千个不相重复的字,令周兴嗣一夜之内撰出一文,因此,《千字文》是一夜之间完成的天才之作。这一千个不相重复的汉字,把中国文化的哲学、政治、经济等等都说了进去。
 
    二、南怀瑾的《论语别裁》主要是对《论语》进行超越字面含义的解析,且颇与时俱进。(1)它侧重的是思想剖析,而非制度构建。现代社会的许多社会问题、政治问题都只是思想问题,源起于精神文明的匮乏,“世界上所有的思想归纳起来,最简单扼要的,不外中国的四个字‘安居乐业’。”所以不能忽视思想的重要性。(2)中国人的宗教信仰。中国人绝对是有宗教信仰的,一个为礼,一个为诗。中国人信多神,不似其他国家只信仰一个神;“礼”为中国人内心所崇拜和信奉,诗是中国人抒发和宣泄内心情感的途径,是精神的支柱和抚慰。(3)中国文化对中国知识分子的要求。中国文化知识分子,即所谓的“儒者”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最艰难困苦的由我们承担,好的你们大家拿去,我不一定要。

    三、中国社会和儒家化了的中国法律
    中国古代社会以家族和阶级为两大支柱。中国社会的秩序由两方面构成:一是家族中的尊卑、亲疏、长幼;二是社会中的贵贱、上下、贤愚的分异。这两种秩序是维持古代社会秩序的总和,而“礼”便是维持这种差异的社会秩序的工具。礼,即异,“礼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是有别的,每个人都应在地位次序的金字塔序列中找好自己的定位,依礼之本分行事,不可僭越,做出“非礼”之事。合乎礼义与否,断不能离开行为人的社会地位。中国古代法律是礼法结合的产物,所以礼的种种要求也为律例所采纳,如准五服以治罪,如八议,官当制度等。
在礼法结合的社会制度中,以礼为本,以法为用,礼是法的内容,法是礼的形式。法律文本不过是礼之载体,因为礼可以维护儒家所期望的社会秩序,可以达到儒家心目中的理性社会,所以儒家以礼为治世之工具。
    中国法律,其实是儒家化了的法律。《曹魏律》、《唐律疏议》、《大明律》等法律载体的内核是儒家的东西。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也有一个渐进的过程,(1)秦汉之法律为法家所拟定,采用的内容也是法家的内核,纯本于法家精神。(2)西汉武帝之后,儒家思想得到重视,法律的儒家化开始了。(3)自曹魏律始,儒家有系统的制定和修改法律了,至隋唐儒家化的法律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

    四、法家和儒家——由对峙到融合
    严格来说,儒法之争只存乎于西汉之前。西汉之后,这种分野就渐渐消弭了。儒法折衷调和,法家逐渐被儒家吸收合并,最终统一于儒家。“儒”自此是中国读书人的代名词,因此儒法的区别主要是西汉以前的差别。
    法家思想曾是秦及汉初统治者的治国之策。法家主张:为法令,治国家。主张法律面前不分尊卑、亲疏,反对差别待遇,主张“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法家坚持功利主义的立场,以尽快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之约束人们的行为,至于人内心之善恶,则在所不问。以重刑威慑百姓,使其不做违法犯罪之事。严刑酷法,“以刑去刑”,废恶止奸。“明主之治国也,众其守而重其罪,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
    儒家和法家的区别如下:(1)儒家认为社会成员在礼法方面应有严格的分野,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行为,尊卑、亲疏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中的地位和行为,各有其礼。法家虽不反对贵贱之分、上下之别,但是在适用法律、刑罚方面,主张应该一律平等。功赏过罚是有统一而客观的标准的,不因人而异。(2)儒家主张教化,德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格”。教化使百姓心术正,心术正便不会做违法犯罪之事。法家则功利的多,以法律为约束人们行为的手段,之于内心善恶,则不是法律过问的事情。(3)儒家坚定社会的治理在于教化,而教化在于统治者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也就主张人治。“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君好之,则臣为之;上行之,则民从之。法家则秉持与其相反的立场,认为社会长治久安之治在于工具的统治——法治,而非人治。 儒家和法家都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统治秩序,区别在于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和所达该秩序而提出的理想方法。
王丽惠
Posted: 2009-12-31 15:41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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