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位好读书的战友:
你们好,鄙人属粗俗之流,所读之书甚少,既不具备天资聪颖之赋,亦缺乏后天之忧患意识,故而欲在三年的研究生期间里“亡羊补牢”,用知识洗涤愚昧的大脑,借贤士之语反省粗俗之举止,让自己的社会化更健全,人格更完善,以追随诸位有识之士和良师益友的步伐,攀岩进步的阶梯。
在陈柏峰老师和刘磊同学的指导下,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我在这个月里主要读了一下三本书:费孝通《乡土中国》、朱苏力《送法下乡》、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
1.费老主要以短篇小论文的形式来对《乡土中国》进行论述的,全书共14篇。该书内容通俗易懂,形象生动描写了一个熟悉的“乡土中国”,然此“乡土中国”并非具体的中国社会,而是包含在具体中国的中国基层传统社会里的一种特具的体系,一言以蔽之,乃一熟人社会。在这个熟人社会中,存在着诸多显性或隐性的“乡土规则”,分别以“差序格局”,“家族”,“礼治秩序”等符号表现在人们的日常行为生活之中。在那里,人们注重血缘和地缘,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如在水中荡漾的波纹,由内到外,从亲密到生疏不断转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普及,市场经济几乎扫遍了中国各个角落,而费老所描述的那种熟人乡土社会亦逐渐变得陌生化,在一些相对发达的以及有外出人员打工的乡村地区表现由甚,其表现为血缘的关系的疏远;而地缘的关系却反而变得亲密,尤其是在外出人员中,即俗称的老乡;在另一方面,这种地缘关系还有种延伸的趋势,演变为学缘,即校友。在这两类人之中,似乎又看到另类的“乡土”熟人社会。
2.苏力的《送法下乡》(未修订版)这书可以说是我第一本从头到尾读完的最厚的存理论性的书籍了,该书分为四大编,围绕着中国基层的司法制度,从中国的基层司法制度到基层司法知识和技术,再到法律人的司法素质,最后到研究方法的反思来论述基层的司法状况,探讨“送法”之方法以及 “送法”之必然与否。该书所写年代虽距今已有段岁月,有些问题在今天中国之乡下已得以解决,而有些问题却依旧悬而未决,在此,我最深有感触的就是当一个地方的习惯与国家之法存在冲突时所采取的态度与做法。鉴于在有些“乡下”,某些习惯早已存在那多年,且该地的人们对此亦遵之莫敢违,于他们而言,这些习惯就是他们的法。而当某一天,国家法被“送”到这些“乡下”,该“乡下”人们被告知自己所信奉多年之“法”非但不为法,而且有违国家之法时,这些纵横乡间数年,对于乡间问题行之有效,公平合理的习惯之法是否会伴随着国家法的“送来”而宣布“死亡”,从此解决问题就统用国家法呢?这种情况就让人颇费脑筋了,若不“送”国家法下这些“乡”,让这些习惯继续“横行霸道”,则现代法治国家之伟业无法实现;若对这些习惯取而代之的话,则法律的效果得不到实现,轻则当事人不满判决,抗拒执行;重则闹自焚,制造群体事件。对此,有的解决方案是倾向于整合这些习惯和国家法,从而找到二者的交集所在,将此通过立法的方式上升到国家法的层次。然此举不见得国家都能把全国各地的不同习惯和国家法进行对比取同,总存在着太多的例外;而有些则倾向于这是考验基层法官司法知识,司法技术和司法素质的时候了,把问题交给基层法官解决;然在过程中基层法官就存在对司法审判权的自由裁量问题,腐败总不可避免……于此,我迷惑矣,不知答案之所在。
3.在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中,他从狭义角度对“法律”下定义,即“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其包含三层意思:①法是一种社会控制;②只有统治机关对公民的社会控制才可称之为法律;③这种社会控制的本质是对越轨行为的定义和处理。基于这样的逻辑起点,布莱克把法设为能够进行数学性处理的一项变量,从而对违法后果的定性类型化,主要分为刑罚的、赔偿的、治疗的、调解的四种,进而又把每一形态都转换为普遍变量。除此之外,布莱克又把社会生活分为五个基本的方面:即分层、形态、文化、组织性和社会控制,并使之转换成了一组普遍变量,从而据此提出一系列命题来解释每种情形下法律的量和样式,并对其加以预测和分析。其精湛的科学量算方法令人惊叹,尽管过程很精彩而准确,在他那里,法律的运作过程就像一台早已设计好的机器,一切行为都有相应的后果与之对应,对待不同的元素所需要做的只是微调机器的倾斜度罢了。其忽略了人之所以能够为人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
综上乃本人这个月所读的书以及对此肤浅的见解,其中不足之处和错漏的地方望诸位贤士指正和批评,鄙人在此献丑了。
[ 此贴被宋其铅中南在2011-12-01 22:50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