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韦伯总体初感受到韦伯学识范围广阔,既是个冷静的学术人,又是个压抑自己很强烈情感的政治家。韦伯的学术体系构建很宏大,以社会学研究为轴心相应研究了宗教社会学、支配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文化(理解)社会学,如果可以时间允许的话,韦伯可能还会继续在艺术、体育等领域继续延伸他的社会学学术体系。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的那一系列韦伯作品集前言统一提醒我们韦伯明明是和马克思、涂尔干被称为社会学古典三大家,但韦伯的名声和作品却很晚才传入中国并引起关注。一个是翻译原因,一个也有当局权威对社会结构建设的考量。由德译英,又自英译汉,存在中介的学术运输难免会存在个人或他者文化翻译的影响,故在新中国成立及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韦伯关于意义、解释、技术、文化导向的理解社会学并没有像马克思明确的阶级斗争口号、经济基础建设目标和共产主义面向,以及涂尔干清晰的集体意识建设、社会事实功能论的探索以及社会秩序的修复和维持。物质生活逐渐改善的时代进程中个体意识从历史和集体中艰难抬头,人们开始思考,被震耳欲聋每个人都有推动历史进程的义务的声音,即使需要个人自由和意识的牺牲也会被消音?藏在集体面具后边的个体情感表情如何寻求自己的正当性?个人要如何从政治组织、宗教禁欲、权力支配、权威压迫中解放出来?
1.宗教:祛魅与理性时代的到来
宗教起源于对未知力量的崇拜或恐惧,这种未知力量与人类产生联结的原始表现是如波澜的山川海啸壮阔的图景成就或破坏人类生产给人类生活巨大震惊的灾难、惩罚等。原初的人们在面对自己所处的空间和进行的动态的生活为何存在有太多的不解和困惑,认为自身所处的日常世界有一种超自然力量可以对自己进行安排。这种超自然力存在的正当性来源主要有:习俗惯例、陌生人/超人魅力和集体大多数同意的规则契约。
习俗是过去生活的人长年生产生活留给后代的有效经验总结,长者岁月的智慧和历史的熟知引领着懵懂的后辈,后辈也将这种崇拜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家族文化和氏族信仰。动物有时候也会展示出非凡的智慧,对人类生存发展产生指导,从而也产生动物崇拜。很难区分动物崇拜和祖先崇拜谁先谁后,但二者的本质存在基础都是作为一种早期人类对未知力量和行动指导的慰藉。但可接触事物的神秘感往往会比看不见的力量消失得更快,人们试图从更外部的世界寻求新的信仰,新的信仰包括但不限于能给他们带来信息、技术、知识、情感凝聚或压迫的力量,人们崇拜这些超验力量,也存在着对这些力量的使用。如在俗世世界给某一个神立雕塑达到日常生活的尊敬和祭神仪式以求神佑或避免神怒,但也会出现一些神不佑或神怒的现象,人们有可能就会通过鞭打神像来表示自己的不满,中国古代皇帝也会在这种情况下罪己诏平民怨。宗教工具性已经逐渐凸显出来。宗教作为一种工具,便会和技术产生联系,而技术作为人们为达到某一个预定好的任务目标的手段,就失去了至高无上和无条件压迫人性的绝对统治。我们知道作为个体或单位群体内的愿望祈求和目标都是不一样的,宗教如果已经成为个体欲望意识觉醒以后的工具,那么人对单一宗教的忠诚程度也会大大减弱,甚至会出现人们要从众多宗教工具中挑选对自己有利的一种来满足自己的目标需要。这个时候,各宗教领袖的神之间的斗争便会日常激烈,人们不会为了维护自己信仰的神发生巨大的战争、械斗、血仇、复仇,反而是为保证信仰者数量和性质纯良,诸神之间产生大战。诸神战争中神必定会暴露自己精心保持的神秘和神圣呈现“祛魅”,神力也会大大受损,诸神的黄昏也由此到来,理性的时代滚滚而至。
这本该是宗教发展的路径,并且随着个人独立意识的觉醒和为实现某一确定目标而施行一些列有组织有规划行动的理性发展而日渐明朗,尤其应该出现在科学知识教育相对公平的现代社会,宗教的神秘更应该减少,但近代甚至现今仍然存在着“为神而战”的宗教战争。理性不是已经发展了,并且发展了数千年了,可为何还是会出现狂热追求纯粹和绝对统治的流血牺牲?这是现代性资源战争的旧借口还是传统型无知统治的新工具?
(截至9月24)
2.理性:现代性的经济行动
(1)经济行动的概念。经济行为指的是行动者在与其他行动者关系互动中在社会行动工具理性取向、价值理性取向、情感取向、传统取向四大取向中,以工具理性为主要取向,遵循理性的法律和规则,运用理性的技术和方法如记账薄,坚持理性的态度达到某一个可计算可总结的获利目标,并且这种行为相较于其他行动取向来说,是没有那么顾及其他人的表现。也就是说,经济行动不一定就是社会行动,只有当个人的经济活动也只有在同时顾及其他人的表现时才是社会行动。但不要忘记,“社会行动”一词以及社会行动目下的各个取向分类都是韦伯按照“理想类型”完成的概念搭建,现实世界往往很难看见这种完全纯粹的理想类型,反而是各个行动取向和价值偏好的杂交和融合。所以,这里所言的“经济行动”也就可以定义为在理性情绪指导下进行的计算性的、规划性的连续性行为措施,以实现某些具体的、利益性的目的。
(2)主要经济主体。人类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开始进行经济活动,经济活动主体分类有传统的流动个体、血缘家庭、共同体氏族,再到近现代出现的公司、行会、企业。除了最原始游牧类个体经济活动拥有可以自主支配生产工具和生产材料,其余的经济行动主体都属于群体,群体生活存在的地方必定分层,分层下等级阶序必然产生权力支配。相对应的就会产生家父长制、公社制、庄园制、领主制、股份制等权力支配制度。
(3)作为区分,不同的经济主体之间的身份制能够起到加强内部连结。这种结构关系也不是绝对不变的,不同的关系之间会有流动、交流,韦伯将这种关系定义为“调整性关系”。关系外的成员想进去,在关系内的成员为了保持群内身份特权,就会逐渐发展一种条件制,进而实现身份垄断。
(截至9月30)
3.支配:权力存在的正当性基础
福柯是研究权力支配、规训与惩罚研究的集大成者,但最早对权力支配展开系统论述的学者应该是马克思·韦伯。支配渗透生活各方面层次,学术定义的支配就是“个体服从命令的概率”,这种命令来自具有超凡特质的人物指令、约定俗称的传统规训或者理性化的组织共识所形成的来源不同,但有着同等权威的支配正当性。照此看来,个体必定会受到来自除他以外的权威支配,个体行为活动的选择必定受到控制。
权力出现,特别是在权力优势地位的人会优先享有权力带来的便利。韦伯把权力定义为“个体成功行动的概率”,相应上述支配的概念,二者存在统一性,即有权力就有支配,通常是掌握权力的少部分人对大多数人的支配。初民社会中,原始部落领袖对自然资源、猎捕收获、战利品、战俘的优先使用和分配,现代市民社会以经济为优势的人群阶级对大多数人的影响力。占有权力的人为持续拥有在这个优势位置上的权利就会为这种权力寻找存在的合理性,也就是想权力相关人证明权力存在的正当性。韦伯把权力正当性基础划分为三类:(1)超凡魅力型(卡利斯马型)(2)传统型(3)法制型
(1)超凡魅力型也称卡利斯马型,指那些含有超乎平常的能力、品质、特征,能够在不显眼的人群中脱颖而出,成为给予无知或平凡、需要引领的部落的神、先知、英雄、酋长。卡利斯马的出现一般不会出现在稳定、日常生活中,而是在社会急剧动荡、矛盾冲突明显、社会成员关系频繁调整的阶段。“乱世出英雄”原理也存在于此。英雄和先知的出现会给人带来出乎寻常的启示和光明,但这种启示和光明也存在时间效果,如果卡利斯马人物不能够提供持续有效证明他有卡利斯马特质,如果不能证明,他就会失去超凡身份。为维持这种特殊身份,人们就可能借助巫术、仪式等手段来证明、发现新的超凡特质证据或发现新的卡利斯马人物。乱世不会一直乱下去,超凡终会归为平凡。失去动荡条件和灵光乍现的权力,注定会走向通过巫术技术、仪式规范的定型,向传统型统治转变。激情、动荡是不适合理性的、常规的、持续的、有组织的经济要素存在,因此韦伯认为卡利斯马型权力支配对理性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更多的是阻碍。
(2)传统型权力来源于习俗、习惯的规范,意味着对惯例的服从和遵循。家父长制是传统型权力支配的典型,部落酋长、长老统治等权力支配形式都属于人们依赖旧有的习俗、规则控制自己的和他人的行动。依据血缘、地缘标准的传统共同体处于一个权力形式规则定型与固化阶段,人们臣服于传统,受命于习惯。传统权力的更替方式在早期社会主要是有神的授意、个人迸发特殊的英雄气质而夺权、部落举荐和禅让,但权力的非理性调整给社会带来的混乱逐渐推动世袭制度的出现。传统型共同体内部以权力的单项集中以及固化倾向催生一种家庭共产主义共同体,共同体内由家父长全权安排家庭家族内的经济分配。家庭内部的团结对外界就是排斥和对抗,家庭自产自销自给自足的生活对家庭外部的经济交流形成阻碍,家庭成员对家父长权威的绝对遵从,非理性情感和思维占据主导,亦不利于理性化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3)法制型支配是按照成文法律规范形成社会成员相对平等的约束类型,是现代理性发展公权力的制度形式。法制型支配(法理型支配)以组织性、条文形、有迹可循为主要特征。当然,成文法当中也存在传统的习惯法的痕迹,但以法理型为主要支配类型的社会对权力作用机制进行约束,增加条件,附加严格的程序。条文主义很明显会滋生形式主义,形式主义来源于对传统或现有固定规范的绝对遵从,形式主义的固化特征却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权力相关主体表达自己的机会。
不能说三种支配类型是独立并行的,有时存在多种支配类型,而对他们的区分标准也参考在权力相关主体发生行动过程当中表现得主要支配权威要素,是归于超凡特质,传统惯例,或者是现代法理规范。这是韦伯对支配类型得系统分类和概念阐述,根据我对后来的福柯对权力阐述的理解可能存在宏观育和中观运用与微观探索运用之间的理论渊源。
(截至10月18)
现在整体去读《经济与社会》的第一、二卷看到的内容就会有一种既陌生又熟悉的感觉,看的社会行动、宗教社会学、经济社会学,再到这里的法律社会学,一块块看起来分开的社会学命题,好像汇集到一起之后,又是韦伯思想体系当中骨肉相连的身体部位,缺一不可。
4.法律社会学
(1)法律概念及其工具性本质
讲法律社会学,韦伯先从实体法的诸领域开始铺开。首先区别了公法和私法,公法指的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面向公众群体,通常由被社会成员认同的国家权威机构或司法部门控制法律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等各个过程;相较于公法更大范围的普适性,私法往往出现在传统社会结构和权力支配关系下的惩罚和规训,并且在有着相同身份特质或利益牵绊的群体内部产生效果。公法和司法都会包含授权法和规章制度这两种结构,授权法确立法律下主体权利被保障的范围。法律作为权力支配的工具,也意味着所有的法律都会被纳入“行政”范畴,成为统治的组成部分。而“统治”和“行政”二者之间也存在差别,我们会把行政划归成在国家层面的公共部分和行政内部层面的秩序安排。早期的行政和统治形式主要有家长权力、家庭内部权威的行政专制。
其次,韦伯又分别论述刑法和私法的区别。法律虽然以人们的生活情景预设某种不被认可行为发生之后的惩罚或某些行为预先禁止,但法律的本质仍旧是人们社会行动的一种工具,意味着人们往往只有在自己权利需要维护的时候才会想起法律,而惩罚和报复也都只是权利的选择和后果。当侵权和犯罪行为被置于公开性的、程序性的诉讼时,法律的理性化就会得到强化。刑法的原始形式是在家庭政治边界之外,特别是在个人行为危及邻里、亲属或者政治群体联合体的所有成员,这种状况下才会发展起来。而刑法的出现最大程度上促进了实体法的发展。实体法的最大特征就是法律对象是更广泛的大众,并且严格按照确定好的程序和诉讼制度完成相关判决。法律判决本质上是人们在法律先知、习俗惯例、集体理性共识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一种处理物之间、人之间、人与物之间关系的决疑术,是人们发明出来的一种权力工具。既然是一种权力工具,法律必定会伴随着权力之下的特权和支配机制存在。特权就意味着不平等,意味着掌握权力的一方和受权力压迫的一方之间的对立。如何认识和利用这种权力工具对人的关系和社会运行进行合理安排,是法律思想的重要命题。法权集中时会产生制专政,通过分权来达到对权力的直阅和限制,增加法律的主体参与,有助于减少法律成为私人支配的独一工具,推动发展公法,也就是孟德斯鸠认为的“把国家作为理性组织起来的制度观念下指导的权力分立才会导致公法理论”。
(2)权利形式与法律规则的创设
权利是由法律命题的逻辑范畴对自由和权力的安排,最常见的实现形式就是契约自由。契约精神某种程度上是法律体系整体化进程的滥觞,契约自由发展到最高阶段会呈现出强制性的国家联合体,以国家作为权力中心机器,通过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一个人的权利和权益更多的确定性。确定性规则很大程度上冲击了传统型、激情型专制统治,但也一定程度上发展出了另一种围绕契约规则自由的“身份契约”和“目的契约”,可能会产生契约相关人对遵守契约的行动过程及其结果的垄断。在无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下,交易依赖法律本身的规定性和禁止性命题,禁忌和隔离是为了保持宗教纯洁性和个人身份资格,“交易合法”也只出现在禁忌制度下规定的文化场景。而在市场发展下的交易会要求私法和现代实体法的建设和完善。市场社会尤为在意契约,甚至可以把“市场社会”称为“契约社会”。个人身份权、继承权,即“身份契约”是并不是契约社会的主要特征,反而是在非市场社会中具有浓重的巫术色彩、超凡魅力特征以及神性概念的“誓约”系统的原始形态。契约社会的主要特征是“目的契约”,人们往往因为具有共同的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目标而立下契约,并为实现这一共同目标共同行动。为增加契约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往前发展的契约社会会出现新的契约形式——“货币契约”,货币契约促进合法交易消除巫术和圣市因素和法律的世俗化,相伴而生地强化了“债”权以货币衡量的量化形式制度。总的来讲,契约的制定和形式创新都体现了实现权利的努力,契约作为一种保护权利的工具最终以法律规则的创设实施发挥作用。
作为一种拥有国家强制力以保护人的权利的工具,既要保证法律规则的权威地位,又要对这种权威力量进行约束和控制,这就会出现普通法和特殊法、形式法和实质法优先性的讨论,并且为了更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理性工具的客观性,联合体契约发明出“法律人格”地概念,这种法律人格/法人技术在公司、慈善机构、募捐机构、监察官对法人权力地裁决等方面领域的运用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成熟完善的技术性手段,在未来有可能会成为一种制度的国家概念得到更广泛更深刻地运用。
(3)法律的形式理性化与实质理性化
法律的理性化具有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形式理性注重法律规则运用过程的程序准确性,也因此经常会依据惯例和成文法法则进行事实判定,认为要严格遵守法律条文规定和程序要求,这样才能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诉讼相关人员的权利。实质理性则强调权利保护的切实有效性和客观事实的裁断,反对固化的程序遵循和绝对权威。这两种理性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独立存在的。早期法律的更新变化动因大概是从习惯法理论解释的不足以及人们相信事实上的新局面实际上并不代表任何关系到法律评估的新要素开始。法律实施的外部条件变化以及人产生新的行为路线就会导致创设新的法律规则以确定人们产生新的共识性认识。
法理型权威还未占权利支配地位时,传统社会的决疑制度主要有氏族惯例、复仇使命和血脉相连、神与巫术性质的工具以及法属人制度(家父长制权威)。无论是上面的任一一种决疑制度,都会走向定型,即确定制度实施的条件和程序,沦为司法机关、商企业家的工具。更有部分人会自觉地、理性地适应司法机关地预期反应将自己训练成法律专家、法官、律师,使法律成为一种经验式地“技艺”训练。由于权利支配的惯性优势,掌握这种法律“技艺”的往往是显贵、由商转政/法人群,并且这些人群会持续影响法律思想的类型,甚至形成垄断,学院式法律训练就是这种“技艺”垄断的典型。显贵对身份特权的巩固促使他们一再强调法律形式合理性的重要性,因为他们的经验训练正好就是符合了这种权威垄断的条件。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法律就绝对不变了,法律内部仍然还是存在着理智主义的需要,要求通过变革法律或调整法律形式规则以实现法律实质合理性,如现有的陪审团制度、法官的定期换选。但从根本上讲,法律的形式合法化和实质合法化的内驱动力与律法本身无关,而是与形式和实质的宗旨密切相关,是属于功利主义性质的。真正非功利性质的法律追求只在自然法中辩证地出现。
(截至10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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