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部分社会学方法的小结
2021.6.26
1.涂尔干与《社会学方法的准则》
涂尔干把研究对象称作“社会事实”,它是于统计学意义上给予诸个体以约束,而不依存于个人的存在。相应地,涂氏社会学便被界定为,关于一切集体性信仰、情感、行为——即制度(“institution”)——及其产生与功能的科学。(这里我们应该注意到的是,涂氏社会学并未排除精神要素。但其并非是简单的精神分析,而是把精神也当做“物”来研究。概括来说,即跳脱出了认知的限制,将其当做具实在效用的非实在来对待。)
因此,涂氏社会学最基本的准则便是,社会事实与物质具有同等的地位,需要研究者们超越内省等形而上式方法,而是透过观察、实验等从外部去探讨它。该条定理下还含有三条亚定理:1.摆脱各式预判,即对一切非科学性的范畴示以预警;2.界说所研究的事物,且其依据是所研究事物共同的外在特征;3.把握事物时需尽可能地抓住其客观的外在特征,即区别于个体事实。
接着,处于一定演化阶段的某一社会类型中,最具有普遍性的那些社会事实,涂尔干称其为“正常现象”(中性意义),其属性被概括、抽象化后所得的“种”则叫“平均类型”,而其他事实则是“病理现象”(中性意义)。除此外,为了区别因社会惯性而存在的虚假“正常现象”,还需要追溯该普遍事实过去的生存条件,再与现在的相对比,进而确定其真伪性。
而关于社会类型,涂尔干提出了“社会种”的概念,作为联结不同时空下千差万别的社会与哲思中人类理想社会的中间媒介。而具体地,则以最简单的社会(涂尔干以“单环节社会”为例)为基础,根据不同社会间及其内部的不同融合程度,来构建出社会类型的谱系树。
在解释社会事实方面,则首先需要认识到现象的原因与其所具有的功能间的差别与联系,即“效用本身并不能产生事实”。相应地,涂尔干所倾向的研究次序,也通常是先探索原因,之后才是功能;其次,社会并非是诸个体简单地相加,而是一个如有机体系般的存在,具有自身的特性,因而社会事实的原因、功能应当从社会中寻找,而非从个体中求解;第三,根据涂尔干社会种谱系树的理论,社会现象随着这种结合运动(结合的性质、形式)而变化,而起源则在于环境,包括物与人。涂尔干主要关注了人的环境,尤其是其中两种,社会容量(社会单位的数目)与动力密度(人群的集中程度)。通常最能表现后者的是社会各环节的结合程度,而在讨论经济事实时,也可用物质密度来表述动力密度;第四,在对社会的整体性认识上,涂尔干给出了一个相较日后虽模糊,但却具奠基性的经典定位,社会是具某种必然的自然的集体性产物,其自身的特性可独列出某种社会性实在。
最后,在关于求证的准则方面,涂尔干为了追求科学性,首先拒绝了模糊不清的“原因多数性原理”,而提出进行分类以明确因果的命题;接着,在分析了四种归纳法后,涂尔干确认了唯有共变法相对地最适合社会学研究,并提到可以借助演绎法及经验(经验是用来设法验证演绎结果的)来进一步明晰共变现象中可能的因果关系、共同的原因或中介因素等。并且,即便社会学仅有一种试验方法,但因为浩瀚时空下丰富的材料与研究者自行采用的多种多样的方式,从而可以弥补这种不利;第三,也是涂尔干尤为关注的一点,即在比较中需要重视上溯历史并扩展空间,理想化些表述,也就是观察某一社会事实在所有的涂氏所谓“社会种”中的全部发展过程,从而才可能深入、全面地解释这一事实。
2.韦伯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首先,韦伯对于以社会、历史为对象的学科理解源自狄尔泰。由于人的生活具“时间的结构”特性,即人的每一瞬都含着过去、未来对其的影响,从而形成了“人类生活的内在结构”,如感觉经验、情感、思想、记忆、欲望等,“生活的意义”便油然而生。又由于诸个人间的联结互通,“社会的生活样式”便从其“个人生活样式”不断相互作用的连续过程中出现了。因而人类生活具有“意义”是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本质所在。
所以,韦伯的研究对象是由价值关联——经验实在与价值观念的联结——而产生意义的“文化事件”,是无限实在中因其意义而值得研究的有限部分,是我们无限接近实在的一条途径。“文化事件”具双重个别性,即文化生活虽是普遍的,但其仍旧是处于一种一个又一个地个别地形成的联系状态中,因而其价值关联及意义也具特殊性,因此不适用于自然科学精确的一般性规律,而需要去理解社会行动以作出“相配的”因果解释。理解的过程中会结合运用两种不同的理解样式,一种是合理的,即数学的、逻辑的,另一种则是神入的,两者在于领会社会行动的意义而不属于心理学范畴。而由于社会行动在过程、结果中复杂的动机情态,所以韦伯在理解上侧重于社会行动的目的。
其次,研究工具中所谓的“理想类型”,是为了理解文化现象的个别的实在而有选择性地构建出的中介、图式,其本身并非实在,因而不祈求在实在中得到它的证明,其目的也不在于“类概念”似的尽可能扩充完善自身。所以其具相对性,即随多元角度下侧重不同所选材料不同,同一研究对象的理想类型也各不相同。同时也具有暂时性,即理想类型会随对实在认识的无限趋近而不断更改。由此韦伯批判性地反思了当时人文社科中存在的自然主义偏见下认知的实在化,尤其是将认知的历史实在化指向了黑格尔、马克思哲学。
接着,韦伯的原则是价值无涉,即科学范畴止步于存在、权衡,而价值判断则越出了前者的边界达至了应当、决定,二者间不具有必然的、逻辑的联系而分属绝对异质的问题层面,不应在研究、课堂中混淆,但同时我们也不反对个人在研究之外申明或实践自己的理想。
再者,韦伯区分了两种实在成分及其往往纠缠在一起的两种“历史事实”概念,分别为“历史的个体”或“第一性的历史事实”,和“历史的原因”或“第二性的历史事实”。前者是出于我们的“兴趣”而从现象的横截面、“静止的状态”方面来进行“价值分析”的对象,由此建立起的类概念样板是作为认识手段的;后者是从现象的纵切面角度来考察而作为某些现实变化系列中的具体环节的原因或结果的。
进而韦伯对历史因果研究中的“客观可能性”及其“适当的”原因进行了讨论。首先,历史的因果是指向具体的原因、结果间的归源而非抽象的规律。而在面对原因因素的无限性时,依据某些观点有“一般的意义”而具历史兴趣的一些方面、部分,需要将之孤立、一般化,进而按照普遍规律经验进行“可能性判断”,由此形成一个统一体的条件复合体,非“偶然的”而是“适当的”原因便由此浮现,历史因果的“客观可能性”则就在于此了。还需注意,所谓“促成的”原因、“遏止的”原因都只涉及孤立后一般化了的抽象,而非对事件的过程性再现,“适当的”即是一种具方向性的“共同作用”,即所谓“涌向”了某个结果。
3.布迪厄的“一次具有完整意义的分析”
布迪厄在面对日益具二元对立性的“结构主义”与“构成主义”时,批判这种二元对立是人为构造出的缺少反思的唯智主义产物,是以认知替代了实在。
对此,布迪厄提出在社会结构与心智结构间存在着某种对应关系,即内在的认知建构有着外在的社会性结构的起源,而外在的社会性结构又是通过行动者们既独立又默契的成千上万次连续不断的行动及其效应而产生的集合。因此,布迪厄所谓一次具有完整意义的分析便是要分别把握“结构主义”、“构成主义”在上述中的相互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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