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冰岩 |
2017-10-15 22:26 |
2017年9月读书报告 书单:《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宗教社会学》 《宗教与世界》
《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对于《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的阅读可以说是对韦伯思想的各个基本概念的补课,此书的精要更是凝缩于《经济与社会》的第一章,如果能把一些重点语句泠出来加以整合和概括,就有点教科书的意思。这本书大家也都看过了,我在这里来谈一下对韦伯思想的宏观上的整体的一个感觉。理解韦伯有三个最重要的方面。一是他的理解社会学。二是他的理性化。三是他方法上的理想类型。这三者相互关联。所有理性化的理解和理想类型的方法论,都建立在他的理解社会学和解释社会学的基础之上。那么首先第一个要搞明白的概念就是社会行动,理解韦伯的社会行动是理解韦伯社会学思想的基础。 在韦伯看来,并不是人的每一个行动都是社会行动。韦伯加入了一个判断,有主观意义的行动才是社会行动。也就是说必须是被赋予了行动者的主观意念的行动,才能被称之为社会行动。从这个角度讲韦伯所构筑的社会行动的基本对象和我们以前理解的实证主义传统是完全不同的。韦伯的社会行动分别包含两个部分,第一是客观的行动,比方说我们来图书馆进行读书汇报,是一种客观事实的行动。我们有场地,有固定的流程。对老师和学生们来说读书汇报会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在韦伯看来,这样一个物理环境实际上是不重要的。实际上更主要的是我们一起在这里开会,我们每个人赋予了它主观的意义。有些同学来开会可能会觉得压力很大,有些排斥;而有些同学觉得可以把近期的读书情况汇报给大家,这种分享的喜悦让他觉得很有意思。韦伯要理解的就是这个会本身的丰富性,带有主观的含义。我刚才讲的是每个个体的主观意义,实际上我们是群体行为,群体行为本身就带有更加抽象的主观含义,这有可能就类似于集体意识。 韦伯另一个明显的思想就是理性化,人的行为本身构筑了一种取向。所以理解韦伯的社会学重点在于理解他的主观意义。所以我们把它叫做理解的社会学。理解社会学的主要含义是要理解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这个时候就要引入一个概念——因果解释。任何一件事的存在都有它的前提,这是一个因果解释。但是韦伯的因果解释,解释的是主观意义,跟实证科学或者自然科学讲的因果解释不太一样。在实证科学里面的因果解释中间可能是不需要机制的,只要建立相关性。 在实证方法里面,因为A所以B这种解释是不需要的。他可能更关注的是A和B之间是什么关系,可能是共生关系也可能是排斥关系,有可能是正相关有可能是负相关,他只会告诉你,A和B之间有极大的关系,相关性可能很高,或者很低。但是对于韦伯来讲的话,这种意义上的因果解释实际上是不够的,他可能更关注的是A通过什么机制导致了B,中间有什么中介因素在起作用。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每周五下午的课,学生的出勤率特别低。用实证主义的因果解释的话,那么可能是这样的:因为是周五下午节,这个时间,在全校来看出勤率都是比较低的,这个两个相关性解释说,因为是最后一次上课,所以出勤率比较低。我们只需要知道这两者的相关性比较高就行了,不需要解释说为什么周五下午的课就会导致低出勤率。而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就是要解释这个东西,你找到了这个相关性还不够,还一定要找到这个社会行动的影响机制在什么地方,周五下午的课和出勤率低之间的机制,也就是韦伯要找的机制。有的人想着多给自己放一下午的假,提前了一天回家或者出去玩,这可能是一个解释或者说机制。所以说韦伯的因果解释是一种机制解释,并不是两个要素间简单的相关性。 社会行动是主观意义上的,即使是要解释一个客观的社会现象,也要放在一个具体的情境中去理解它。在这个意义上,任何一个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是偶然的。但这又造成了一个矛盾。我们的研究是要对现实的社会提供一种指导,大家研究现象来提供对现在的解释,那如果都是偶然和具体的话,那就很麻烦。所以韦伯又创造了解决这一问题的两种思路,他觉得,所有东西都是必然中的偶然。具体的的历史情境中都有一定的条件存在,条件存在那么偶然就会成为必然。第二个,韦伯创造了理想类型,就是人的理想思维途径,在一定范围内把人的社会行动,因果解释构成一个非常理想的模型。理想类型是和现实有差距的,现实无法还原的。是一种纯粹的概念工具,通过这个概念又来理解社会行动。
《宗教社会学》《宗教与世界》 《宗教社会学》、《宗教与世界》与《经济与社会》中宗教社会学的部分是紧密相关的。我首先回顾了一下涂尔干的宗教思想,他一上来就给宗教下定义。在《宗教生活的初级形式》中,他认为宗教是一种与圣物(即被升华与禁用的东西)有关的信仰与仪式的统一体系。这些信仰和仪式把所有坚持信仰和仪式的人团结在一个叫做教会的同一个道德共同体内。然后我就在想,韦伯的宗教思想是什么样的?只是思想上的概念吗?会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什么影响?对社会发展产生什么影响?其实我们都知道,神是在人产生之后产生的,换言之,是人虚构了神,而不是神创造了人。那么,人为什么要创造神?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开始信仰神,如果有人利用人们对神的崇敬心理而造神,会造成怎样的结果? 这些只是我的一些疑问,接下来我们还是回到对于书的汇报中。韦伯没有在一开始就对宗教做出概念性的判断,他认为某一特殊的共同体行动类型的条件与效应才是我们研究的旨趣”。接下来从宗教的起源开始说起,韦伯对于宗教的起源的看法带有典型的时代特征,他认为宗教具有从巫术、精灵崇拜等原始形式进化到——神、理性宗教的倾向。当然,他也没有否认原始形式的宗教类型中也有理性的成分存在。他指出,宗教或巫术动机下的行为,相对而言,是理性的,从其最原初的表现看来特别是如此。同时,韦伯认为,在宗教的起源时期已经蕴育了现代宗教的基本要素,比如卡理斯玛、象征主义、功能与组织需求等。 之后,韦伯提到了一个群体——宗教人,这一群体是由不同的身份、阶级的人组成的一个团体,包括巫师、祭司、先知、立法者、传道者与秘法传授者,我们需要关注一下这几者之间的区别。 一般把巫师和祭司放在一起比较了解。祭司阶级区别于巫师的第一个要素在于祭司的组织性。这种组织性无关于成员的来源,不管是血缘传承还是选拔机制,只要成为组织的一员,从事定期的祭典精英,持续地受到一定的规范、地点及时间的约束,遵守组织纪律,维护组织的利益,他就确定是祭司无疑。此外,祭司在思想方面有别于巫师。祭司所独有的特征在于他们具有特殊的知识、固定的说教以及职业的资质,这与巫师与先知所必须具备卡理斯玛是相对的。此外,在知识之获得方面,巫师的训练来自非理性的对于潜能的唤醒,或者称之为“再生”,其他就和祭司类似,即纯粹理性的经验技术性训练。 先知指“拥有纯粹个人性之卡理斯玛禀赋”的人,他们的使命就是宣扬某种宗教教说或神之诫命,这种使命是天生的。这也体现了先知和祭司的本质区别,即先知来自个人的召唤,具体表现为个人的启示和卡理斯玛,而祭司则是其神圣传统中的职务而要求拥有权威。所以,先知权威的取得来自个人的努力,而祭司之权威则来自组织的赋予。 此外,还有三类人与先知相混淆,即立法者、传道者与秘法传授者。韦伯认为,立法者通常是在社会紧张形势高涨时,才被赋予责任的。在这里,社会紧张常常由于阶级关系紧张所导致的,而先知的任务就是为这些紧张关系从神圣层面找出一个解决或者预防的方法,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由此,极度关注社会改革成为先知的显着特征。传道者与先知同样是布道,但却缺乏先知预言中所特有的、生动而又情绪性的布道,故而缺乏对于群众的煽动性。至于秘法传授者,则主要是施予巫术救赎,没有先知的伦理性的说教,他与巫师的差别在于是否在自身周围形成教团。 接下来我一个比较感兴趣的的关键词是救赎。在韦伯看来,一切宗教的核心问题是通过信仰使人的灵魂得到拯救的问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把宗教视为一种“救赎论”。他通过深入地探索,归纳出了宗教信仰者达到“救赎”的两种方式:入世禁欲型和出世神秘型。前者人神对立,后者人神合一。像我们平常说的,通过功德的量化来看人们是否可以获得救赎,就是入世型,这一点和中国的佛教很像;此外,有些人在宗教方面是具有异能的,会有自己的方法去跟他们的神沟通,从而达到救赎,这类人叫做宗教达人,这种救赎也是入世型的。 在我看来,入世型的救赎是比较靠谱的,而出世型的救赎是短暂而消极的。比如借烟草、毒品、音乐舞蹈、性兴奋来导致一种精神上的陶醉,即狂迷。但这都是一时的,并没有为日常的生活态度留下什么积极正面的痕迹。除此之外,断绝对日常事务的关怀,做一个逃离现实的神秘主义者也归于此类。对于出世型救赎的过程和效果我是持怀疑态度的。 最后,我想提起书里的一段话:“把那些在宗教上受崇拜的和被祈祷的实体称之为神,把那些用魔法强制和放逐的实体称为神。这种区分的历史发展,往往形成这样的结局:用一种世俗的或者神职人员的暴力压制一种迷信崇拜以利于一种新的宗教时,原来的神作为魔鬼继续存在下去。”这种结局听起来是不是很耳熟,这让我想到政治,马克思说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国家是唯一能合法使用暴力的机关。我们好像生来就需要稳定,维护稳定就是维护我们自己的利益,但是这种想要寻求一种稳定秩序的想法真的是我自己的想法吗?会不会其实中间夹杂着很多社会和政治的影响,才使我形成这种观点呢?当然,我的观点暂时还不会变,我不会去想着要打破现有的秩序去寻求真正的思想自由。但以上的种种问题,开始让我反思,宗教是否真的那么单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