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佳格 |
2023-09-11 17:47 |
《社会分工论》这本书主要基于涂尔干的社会变迁理论,首先涂尔干认为,我们所处的社会是由人与人由于相似性而机械的团结在一起的传统社会,向基于社会分工和人们的异质性而有机团结在一起的现代社会转变,在这个转型过程中,由于社会容量(亚当斯密《国富论》——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密度(人群的密度和交往频度等等)的提升,在客观上产生了劳动分工的需要;其次,在个人层面人们集体意识的淡化,为个性化发展提供了空间,导致异质性社会特征愈发明显,涂尔干认为这些因素都促进了社会分工的产生发展,同时否定了“分工来源于人们对幸福生活追求”的假设,因此,本书研究的出发点在个人的人格和社会团结之间的关系;然而,在转变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异常的分工形式,如失范的分工,松散和混乱的分工等等。
本人对于机械团结的理解是,大家都一样,做一样的工作,因为相似性而集中在一起;涂尔干认为在机械团结的社会中,所对应的就是压制性的法律,如刑法,即法律的作用是抑制控制异于普遍行为的行为及个人,如果有人对整个社会的团结做出破坏,法律就要把这个人压制住,来保护社会的同质性,劳动分工越是处于低级水平,压制法的作用发挥的越大;对于有机团结的理解,由于分工程度的提升,人与人相互的依赖性就会减弱,在彼此互动时就需要对彼此的权力边界进行划分,因此涂尔干认为,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法律就需要对权力被侵犯的人进行救济,因此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恢复,例如民法商法宪法等发挥的都是恢复性的作用。
影响分工产生的宏观上社会因素的逻辑:在一个社会密度过大的社会,人与人间会形成同质的竞争,从而导致内卷,而在内卷过于严重的情况下,人们将无法正常生产生活,为了改变现状躲避内卷,进而出现了差异化竞争,也就是人们不再在同一领域竞争,而是寻找不同的位置,劳动分工也由此出现。
对于社会为什么要以团结的方式存在,涂尔干进行继续追问,并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进行了阐释。
涂尔干认为社会不是由于物质性而团结起来,而是存在精神和观念上的因素,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涂尔干提出,社会中的人们对于事物的认同,是使社会凝聚起来的精神内核,而这种认同慢慢的形成体系的宗教,来区分哪些是神圣,哪些是凡俗;所谓凡俗,就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可以接触到的大多是事情,属于法律领域的管理范畴,而神圣往往是生活的基础和底线,它代表了社会的某些禁忌,涂尔干指出,正是在这种禁忌和底线基础之上,人们形成了一种共同体意识,认为自己和他人都属于某一群体,神圣的具象表现往往是宗教教义和仪式等,这条区分神圣与世俗的界限,就是宗教,由此,涂尔干得出“宗教就是社会”的深刻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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