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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畅 2022-08-23 16:43
个体与社会秩序的形成
卢梭生活在启蒙运动风起云涌的时代,彼时理性主义快速增长,社会理论家们坚信人类通过“理性”将能够创造一个秩序良好、人人平等的世界,而基于“理性精神”的自然法将是人人自由、平等的保障。人们对人类文明史上的这一创举津津乐道,而卢梭则对现实中人对人进行压迫、剥削、欺诈乃至战争等行为感到困惑,为什么社会现实与理论家所设想的“美好世界”之间存在如此大的差距,而这些差距又在对“理性精神”的信奉潮流下被掩盖。他说:
“为‘实在法’所认可的精神上的不平等,与生理上的不平等不成比例时,它就和自然情感相违背”。
换言之,卢梭认为现有的所谓“实在法”或“自然法”,只是马克思意义上虚伪的“资产阶级法权”。进而,他又在反思,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真正的起源和基础是什么。个体之间难道真正是不平等的吗?为了探明这个主题,卢梭采用了一种他自称为是人类学方法,但我认为更像是一种“思想实验”的方式,去考察“前文明”时期所谓“野蛮人”的生活方式,进而在“向前看”的过程中,去探明个体之间不平等的起源与社会秩序的形成这一话题。之所以认为这是一种思想实验,是因为它既不是单纯的史料分析,又不是天马行空的想象,更没有深入进田野-哪怕是“历史的田野”,而是运用严谨的逻辑来将历史考察和社会科学想象力加以结合,但无论如何,思想的指向一定是当代社会。正因为如此,我认为也只有少数“天才”才具备这种贯穿历史与现实的理论思维能力。
为什么要采用这种思维方式,除了可能因为社会分工进而导致的学科分工尚未成型,导致早期社会理论家的思维皆具有一种虎虎生威的特征以外,我认为还可以从《反对方法》这一本书中得到启发。在这本书中,作者认为(自然)科学的发展具有“内环”和“外环”之分,一门学科最核心的、形而上的价值或指导思想,方法论等构成它的内环,而基本的定理、公式、结论、命题等则构成它的外环。若经验现象与科学发展的内外核之间出现张力,一种看似奇怪的现象是,科学家群体会倾向于将特殊经验现象归之于特例,甚至强行用已有的框架来对之进行解释,而一般很难推翻科学发展的“内环”甚至“外环”。一方面,这是因为福柯所述“知识(话语)的背后是权力”;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建立在逻辑和推论基础上的科学一经产生,便具有独立性,“逻辑的”思维体系对“反常的”经验现象有一种“拉平”的倾向。我们可以称之为思维的惯性或学科的惯性。我认为这种惯性也是导致吉登斯所认为的它的担纲者-“专家群体”出现“垄断”现象的重要原因。但归根到底,还是“理性”在发挥着支配作用。“理性”构成了社会科学的“内环”-这几乎是当今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而卢梭要做的,便是通过“思想实验”这种方式来对构成社会科学“内环”的“理性精神”进行反思性批判。他说:
“动脑筋思考是违反自然的状态。”
卢梭认为,人愈接近他的自然状态,他的能力和欲望的差别就愈小,而造成痛苦的一切原因在于个体“需要”层次的提升。同时,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也是脆弱的,所以,卢梭认为“怜悯心”或利他的情愫是一种自然的情感,即“性本善”。他说“如果大自然不赋予人类以怜悯心来支持他的理性,那么,人类尽管有种种美德,也终会成为怪物”。那么,“理性”是如何产生的呢?卢梭认为,根本原因是人的基本需求与外部生存条件变得复杂之间存在着张力,进而导致人与人之间接触、分化,形成复杂的关系来更好地生存,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土地被分割和私有制的出现,个体之间的“冲突”才真正得以凸显。与马克思类似,卢梭也认为个体之间冲突的本质是“实物”占有之间的冲突,即私有制是个体之间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个体由“原人”变为“智人”,环境由“荒蛮”变为“文明”的过程中,理性精神不断滋长,一个重要表现是语言的出现以及日趋复杂化,例如基于分类和抽象而产生的词汇等。
对于“原人”来说,由于维持基本的生存不需要复杂的理性,因此,他处于一种“小富即安”、痴痴无为的幸福状态。“一个既无欲望,又无恐惧感的人是不会花心思去进行推理的”,而他们甚至没有产出抽象言语的能力,而只能使用“有形的物体名词”。伴随着社会关系的产生和进一步发展,卢梭认为由于人们有试图得到别人夸赞的强烈愿望,才产生了“权利”与“义务”等文明现象,因为当人处于依赖状态时是柔弱的。与卢梭类似,福山也认为原人具备“寻求承认”的品性,而这一品性也是导致现代社会冲突爆发的重要原因,即在社会层面和制度层面对个体尊严的剥夺导致反抗行为的发生。达伦多夫也认为“应得权利”是解释社会冲突的一个重要变量,当“应得权利”与“供给”之间存在张力时,冲突便更容易发生。由此,随着私有制的建立,社会关系的发展与分化,人类逐渐产生了权利与义务的意识,进而产生支配,自然状态越来越远,自私自利的理性逐渐占据上风。
这在当时发展到极端表现为政治制度对个体自由的压制,造成不平等现象的出现。卢梭说“‘暴君’当政意味着不平等发展到了极限”。其实,韦伯、鲍曼等理论家也预料到了高度理性化的弊端,例如,韦伯对官僚制的异化取向感到担忧,它日益成为一种“理性化的牢笼”。卢梭当然承认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现象的出现,但是他认为这种不平等应当只限于才智层面,而这种不平等完全可以通过教育来进行弥补。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对“原人”生活品性的判断和对理性的反思不意味着他是一位彻底的反理性主义者——他恰是在理性的基础上进行相关反思和批判的。毋宁说,他看到理性主义被高声赞颂的同时,政治不平等和压迫仍旧大量存在。理想的美好社会图景甚至掩盖了现实的残酷,因此,他才想要通过追溯过去,来告诉世人:在人们高声谈论自然法、权利与义务等“文明现象”时,不要忘记人类天性中的那点怜悯心。在理性主义高歌前行的同时,也要意识到它是一把“双刃剑”。在理论家们渴望通过“向后看”来寻找通往“美好社会”的良方时,恰恰所谓的“良方”就在我们祖先的生活和天然的基因中。毕竟,“毫无必要用法律来制止没有法律也不会产生的坏事”,因为“如果自然不赋予人类以怜悯心来支持他的理性,那么,人类尽管有种种美德,也终将会成为怪物。”




本文基于相关学者的主要著作,文章中,笔者以主持人的角色出现,从而引导马克斯·韦伯、乔尔·米格代尔、迈克尔·曼、查尔斯·蒂利等学者以“规训与抗争”为主题,进行一场逻辑上可能发生的理论对话。

笔者:冲突是发生于人类社会永恒的现象,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随着物质资料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人类“征服”自然能力的提升,不同群体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程度存在差异,进而,人类社会中出现了占有生产资料的“剥削者”和利用生产资料、出卖自身劳动力以求得生存的生产者。马克思认为,有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斗争构成了人类历史演进的基本动力,进而使得人类历史沿着“五大阶段”的基本路径不断演化,最后达到“共产主义”的最高发展阶段。安东尼·吉登斯对马克思的社会演化论做了精辟的概括,他认为其理论本质上是一种“解放政治”,而“解放”的背后必然孕育着斗争——既包括人与人之间的斗争,也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斗争,从而他最大限度地拓展了马克思相关理论在社会冲突或斗争相关领域的意涵。

冯·米瑟斯:我听不下去了!马克思的理论,本质上是一种“宏大叙事”,他所构建的所谓人类社会发展的“五阶段”论没有依据——正如我所反复强调的,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历程,无论是在现实中、抑或是在理论话语的建构过程中,采用任何形式来建构“伟大社会工程”的“野心”都被证明是失败的……
笔者:让我们继续回归主题讨论。马克思的“解放政治”若被置于政治社会学的理论框架下,则构成解释“冲突”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其理论在本质上的确是一种“宏大叙事”——这也意味着,不能将其用于直接解释经验现象。反之,经验领域的“偏差”也并不能直接用于推翻该理论,因为后者是思维高度抽象的产物,是对人类社会发展最为一般之规律的总结。我们现在讨论的主题是“规训与抗争”,我想这中间必然要涉及“权力”、“国家”、“冲突”等关键词……

马克斯·韦伯:“权威”、“支配”等是我研究的核心议题。你所说的“规训与抗争”,我想其应当被置于现代民族国家的框架之内来讨论。关于民族国家,我早就给出了定义:即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暴力手段具有合法、排他垄断权的政治组织。民族国家的定义是一种“理想类型”,“合法”的本质是采用一种理性统治模式,即基于法理型统治的官僚体系来管理国家,“排他”指在民族国家之内只能有一个政治权力中心,相应地,武装力量也只能被掌握在唯一的政治权力中心手中。当然,你们在对我关于“民族国家”的定义进行批判时,请务必不要忘记我所处的历史情境——这一概念是在对“家产制国家”和“封建官僚主义”国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

乔尔·米格代尔:正如韦伯所说,其“民族国家”定义是一种理想类型,而在我看来,将其说成是一种“理想类型”并不能掩盖这一定义本身的缺陷——即使它是一种“理想类型”,那么,这一“理想类型”也将是一种永远遥不可及的存在。韦伯的定义隐含着这样一层含义:一方面,政治权力或权威是定义民族国家的核心要素;另一方面,作为实体的国家似乎天然就具有垄断权力或权威的合法性,尽管这种合法性的来源似乎并不确定。即使国家暂时不具备权威或权力,那么,至少取得或垄断它便成为获得“合法性”的方向。为了不使得该理论“蜕化”成一种决定论乃至意识形态束缚,我必须运用“批判的武器”,对其进行学理层面的批评。
在我看来,权力或权威不必然依附于作为实体的民族国家,它是一件“公共品”,是需要各方主体来“争夺”的。所谓“国家是权力或权威的担纲者”本身是一个伪命题,甚至其中具有某种程度的价值判断。韦伯将民族国家看作是一个实体,实则忽视了个体的能动性。我所说的各方主体,当然包括国家,但除此之外,还包括社会组织、个体等社会力量,所谓“政治”,便是各方主体争夺、捍卫作为“公共品”的权力或权威的这一过程,而“冲突”、“规训”等政治现象,便在这一过程中发生。

笔者:我同意米格代尔先生的判断,但同时也必须指出,我所坚持的一个观点是,理论只有被置于相关脉络中来考察才有意义,通俗地说,就是要“看木成林”,“林”比“木”更重要。韦伯有关民族国家的定义之所以强调国家对暴力、权威等的排他性垄断,是在其对家产制国家的分析与批判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同样,你之所以能够一针见血地指出国家并不一定是权力或权威的担纲者,我想是因为你长期研究第三世界国家,对其政治、社会状况十分了解,尤其是,你看到了殖民当局对所在社会权威或权力想方设法地进行垄断,所以对“国家垄断权威(力)”这一经典“韦伯式”的命题并不赞同,是这样吗?

乔尔·米格代尔:我不能用“是”或“否”这样非此即彼的答案来回应你的问题——正如韦伯等老一辈社会学家所指出的,我们所生活的社会世界是“意义”的集合体,是复杂的,任何单一形式的判断都不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所坚持的也正是韦伯“多元因果论”的原则。
回到问题,我可以从理论和经验两方面来进行阐释。从理论层面来看,在我之前,对第三世界国家和社会的研究被“现代化”理论所统摄,而这在理论层面所衍生的一个自然后果便是依附理论盛行——这在本质上是一种西方中心论。另一方面,对发达社会的研究则受“国家主义”影响较大。这两种理论思潮相结合,便会造成忽视发生于第三世界国家社会层面广泛斗争的局面出现,理论出现了“死角”。我认为,现代化和依附理论错在社会经济决定论方面,而国家主义则错在政治决定论方面。这再次提醒我们,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一定要注意到社会本身的复杂性,摒弃任何形式的单一决定论,正如我的理论也并非要提倡一种“社会本位主义”一样。从经验层面来看,学术与政治相互影响,甚至前者会成为后者的“帮凶”。例如,殖民者为了达到便于统治第三世界国家和掌控其社会的目的,会最大程度地降低其统治成本,从组织层面上看,殖民者会利用当地社会网络,尤其是扶持精英来进行统治,从意识形态层面上看,殖民者会根据当地社会中某些符号遗产,来塑造一种“意识形态神话”,从而为其“代理人统治”增加合法性。不幸的是,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国家本位主义等理论无意识地中了殖民者的“圈套”,因此,社会层面广泛的斗争难以被发现。在我的理论框架之下,国家与社会之间似乎以“冲突”为主,而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交锋”会产生若干后果:第一,全面转型;第二,国家对既有社会势力的吸纳;第三,既有的社会势力吸纳国家(国家官员从事副业,意味着他们置日益紧张的社会需要于不顾,破坏国家的正式结构);第四,国家在努力渗透社会时完全失败。在对我的理论进行任何形式的批评之前,我希望大家记住理论产生的背景——这是对饱受殖民者“欺骗”和统治的第三世界社会作出长期考察后得出的结论,在我之前,其他理论思潮对于该现状几乎无动于衷。

迈克尔·曼:任何一种国家观的背后都有相应的社会本体论或社会观作为支撑,从这个角度来看,我的理论跟韦伯相比在根本上是相似的。我认为,社会是由多重交叠和交错的社会空间的权力网络构成的。社会不是单一的;社会不是封闭或开放的社会系统;社会不是整体。因此,立足于上述“基点”的研究,都是无效的。例如,区分“社会行为”和“社会结构”。大多数社会学主流理论,如系统论、结构主义、行为理论等都把社会理解成一个无问题、单一的整体而破坏了它们的洞察力。人类社会本就是一个混杂的整体,韦伯的“多元因果论”便是对这种现状的清醒认识和回应。
正是基于以上认知,为了使概念适合于探讨混杂,我建构起了自己独特的权力观。在我的分析中,甚至“社会”这一观念都已经被放弃,取而代之的是一种重叠交叉的社会权力网络的模型。与韦伯将权力默认为政治权力不同,在我看来,权力本身并非铁板一块。横向来看,它可以被划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意识形态权力和军事权力。纵向来看,权力可以用分配性—集体性、权威性—弥散性、广泛性—深入性几个“连续统”来进行衡量。例如,欧洲诸帝国的建立与扩张主要是因为它们具备强军事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在政治权力、意识形态权力等方面具备优势。同样,布尔什维克在意识形态权力方面薄弱,但这并不影响苏联具备较强的军事权力。
不同权力类型的属性也各有侧重,当然,这也与权力行使的主体有很大关系,这一点倒是可以借鉴米格代尔的理论。由不同的主体行使不同类型的权力,便可以塑造出不同的政治组织形式。例如,政治权力和意识形态权力既可以是集中的,亦可以是弥散的,这可能对应着不同的体制,对于弥散性权力来说,它并非包括“命令”和“服从”,而是包含一种“理解”,这些实践是自然的、道德的或是从不言而喻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

克利福德·格尔茨:我想在曼对权力属性划分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在已有的理论中,国家要么是暴力的垄断者,或者是资产阶级的执行委员会,或是公意的代表,抑或是公共利益的协调者。无论国家属于上述哪种类型,政治属性,或者说权力都被置于首位。我对于“国家(state)”这个词做过词源学的考察,它有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地位(status),代表着“等级(estate)”;第二,威仪(stateliness),意味着盛典(pomp);第三,治理(governance)。最后一层含义出现得最晚,但在当今却占据主流解释地位。为了改变这种在定义“国家”这一概念时将“权力”视作唯一的倾向,我结合文献,研究了19世纪巴厘岛上的国家类型,并将之冠以名称——尼加拉。所谓“尼加拉”,其实是一种国家建构的理想类型,通过这一理想类型,我想说明:“仪轨”不只是包裹着“铁拳”的“天鹅绒”。在国家建构过程中,信仰、观念、意义有其自在自主的界域和自己的力量,而上述力量足以与物质性的权力分庭抗礼。

笔者:但是不少学者对“尼加拉”的真实性表示存疑……
克利福德·格尔茨:正如我所说,我的目的主要在于破除当时人们关于“国家”这一概念的种种刻板印象乃至误解,其中一个典型的误解便是认为在国家建构和日常运作过程中,所谓“仪式”只是为暴力或支配做“掩护”,或者是为了增加政权的合法性而为之,这种观点是典型的权力中心论或政治中心论。因此,我结合历史资料,提出了“尼加拉”这一理想类型,在这一国家类型内,仪式本身就是目的。因此,我认为对“剧场国家”这个概念,不必太过于较真。要把它“软化”并转化为一种考察权力与展演之间紧密的共生、相生关系的一种视角。这才是我的主要目的。你刚才提到,对具体理论的考察要“见木成林”,如果秉持这种态度,那么对我著作的批评或许就能够得以化解。

查尔斯·蒂利:我们本次讨论的主题是“规训与抗争”。我认为米格代尔的观点似乎会给人一种误解,即在社会生活中冲突无处不在,而现实却是非斗争形态的政治构成了政治交互行为的大部分内容,即使在第三世界国家也是如此。在我看来,信任网络与政治整合形式之间的互动构成了制度形塑和冲突解释的理论起点,而政治制度或国家的属性发端于统治者对于不同信任网络所采取的不同整合方式。并且,“信任”这一变量的引入,从某种程度上看,解决了上述政治社会学研究中理论话语跟实际场景不匹配的“困境”。我所说的“信任”不再是一种个人品质,而是能构成为国家——社会互动关系或社会层面组织内部或组织之间进行互动的“润滑剂”,而“信任网络”也是被作为一种政治整合形式而出现,具有“公共性”。在国家政权与社会组织互动的过程中(政治整合与社会信任网络之间的互动),统治者面临的双重挑战是:如何获取当前深植于信任网络之中的核心资源,以及如何获得信任网络成员的合作和同意。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自上而下的“策略”有:委托、掠夺、收编、讨价还价、解散;自下而上的策略有:隐藏、委托和掩饰。国家将先验的、单一化的策略输入到信任网络中,能够迅速地简化隔绝和整合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个体或社会网络也会自下而上地进行回应……
乔尔·米格代尔:是的,我提出过权力具有两个基本维度,政治自主权和政治能力。自主权意味着社会行动者不受他人主张的约束而采取政治主动行为的范围。政治能力指实施政治决策的资质。简单地理解,自主权意味着“谁发起”,能力意味着“谁来执行”。政治自主权孕育着一种“消极权力”,类似詹姆斯·斯科特提出的“弱者的武器”,即不配合。蒂利所说的“自下而上进行回应”,我想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形式就是这种“消极权力”。

查尔斯·蒂利:米格代尔所说的“消极权力”在中央集权国家尚未形成,或国家势力不强时可能实现,但一旦国家势力强大起来,信任网络的应对策略就必然会改变。信任网络在与强国家接触的过程中,面临着三种可能的命运:被收编、讨价还价或解散。收编主要体现为三种方式:强制、资本和信义。解散的可能性比较小,正如米格代尔提到,国家政权完全可以通过利用信任网络来降低统治的难度,而当政府以有效的外部强制实现顺从的行为,或政府剥夺了信任网络赖以维系其日常关系和集体活动的资源时,我们便可以认为政府完全控制了某一信任网络。冲突便发生在这一博弈过程中。
詹姆斯.C·斯科特:所以,并不是“非斗争形态的政治构成了政治交互行为的大部分内容”,而是大部分斗争形态是非公开的和隐匿的,农民会充分利用“弱者的武器”来进行“消极斗争”……

笔者:我们上述讨论其实主要在两个方面与韦伯进行了对话:一方面,是行使权力的主体;另一方面,是行使权力的内容。行使权力的主体多元化,并非国家“一家独大”。行使权力的内容也并非完全是政治权力。然而,并非所有学者都认同上述相关讨论的方向。

西达·斯考切波:是的,主流社会科学理论范式很少将国家看作一种潜在的自主行为体或制度组织,这是因为:一方面,多元主义视角和结构—功能主义视角兴起;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科学伴随着工业革命的产生和市民社会的兴起而出现,因此,对“国家”的忽视渗透在其“基因”中。所以,我必须防止这种倾向滑入极端,沦为任何形式的“社会决定论”。我并不是要重新提倡一种“国家中心论”,而是希望能够提供给学界一种“启发式原则”,即从国家可能是自主行动者这样的宽松的前提假设开始进行研究。国家是否真正是自主的行动者,则属于另一讨论范畴……



附录

“国家中心论”与“社会中心论”。阅读围绕“国家——社会”关系而展开,所有这些著作都否认自身为纯粹的“国家中心论”或“社会中心论”,但在读者看来,它们都有明显的理论偏向。乔尔·米格代尔的三本著作(《强社会与弱国家》、《国家权力与社会势力》、《社会中的国家》)反对将韦伯意义上的“国家”视为唯一权威,在他看来,权威是一件“公共产物”,是各方主体争夺的对象,认为“国家”天然具有权威这一看法未免太过于理想化。同时,他认为斯考切波等人的研究在“找回国家”层面有些矫枉过正,需要对其进行修正,从而实现从“国家主义”视角向“社会中的国家”视角的转变。米格代尔其实抛弃了严格的国家主义研究取向,代之以另一种研究框架,聚焦于国家与社会的多元互动,他认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边界通常是模糊的。该视角的转变主要是针对在第三世界国家研究过程中所产生的“依附论”和“中心——边缘”理论而言的,是对它们的修正。米格代尔认为,现代化和依附理论错在社会经济决定论方面,国家主义则错在政治决定论方面。根源在韦伯那里。米格代尔试图表明:“为争取控制权而进行的斗争”是理解20世纪第三世界国家社会和政治变革的关键。而“争夺代理权的斗争”也是国家与社会之间交集的主要表现,笔者认为,米格代尔的这一观点直接为“国家——社会”关系定了调,即以斗争和博弈为主,这可能是因为作者所研究的第三世界国家本身由于殖民统治,更重要的是由于传统社会秩序的解体,以及殖民政权为了自身统治之便利而塑造的“意识形态神话”与现实生活之间的脱节,导致这些社会本身就充斥着“斗争”的氛围。
但在某种程度上,蒂利引入“信任”这一变量来探讨“国家——社会”关系,并可以用该框架来解释“斗争”与“冲突”,更能解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整合与融洽的关系,仅仅从这一角度来讲,蒂利的理论超越了米格代尔“社会中的国家”理论。后者的主要问题在于,用“解放”政治或“压迫”政治的视角和观点代替了现实中政治生活中十分丰富的方方面面。例如,米格代尔认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交锋”会产生若干后果:第一,全面转型;第二,国家对既有社会势力的吸纳;第三,既有的社会势力吸纳国家(国家官员从事副业,意味着他们置日益紧张的社会需要于不顾,破坏国家的正式结构);第四,国家在努力渗透社会时完全失败。从而,他似乎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置于对立。
米格代尔认为,权力具有两个基本维度,政治自主权和政治能力。自主权意味着社会行动者不受他人主张的约束而采取政治主动行为的范围。政治能力指实施政治决策的资质。简单地理解,自主权意味着“谁发起”,能力意味着“谁来执行”。政治自主权孕育着一种“消极权力”,类似“弱者的武器”,不配合。政治能力是国家的支柱,参考韦伯的“国家观”。政治自主权是权力的基石,也是“斗争的主要地带”。
迈克尔·曼的两本书(《社会权力的来源》的不同卷本)则否认了“权力”就是政治权力这一韦伯式的假设,权力可以被划分为多维度,如经济权力、军事权力、政治权力和意识形态权力等,以此为框架可以更加有效地解释重大历史事件,之所以作如此划分,还取决于曼的社会观,他认为“社会是由多重交叠和交错的社会空间的权力网络构成的。社会不是单一的;社会不是封闭或开放的社会系统;社会不是整体。因此,立足于上述“基点”的研究,都是无效的。例如,区分“社会行为”和“社会结构”。大多数社会学主流理论,如系统论、结构主义、行为理论等都把社会理解成一个无问题、单一的整体而破坏了它们的洞察力”。人类社会本就是一个混杂的整体,韦伯的“多元因果论”便是对这种现状的清醒认识和回应,而曼对社会权力的划分,也是为了使概念适合于探讨混杂。意识形态权力源于“人类需要找到生活中的终极意义,需要与他人共享规范与价值,需要参与审美与仪式实践”,从根本上看,它是在为制度以及行动者的行动进行合法性辩护。而经济权力则能够将权威性权力与弥散性权力、广泛性权力和深入性权力等结合起来,我认为它是这四种权力类型中最为深刻的。军事权力则是一种间接性和临时性的权力。政治权力可分为基础性权力和专断性权力两部分,“基础权力是政权有能力真正渗透社会,对整个管辖领域实施政治决议。专制权力是指国家对社会有一定程度的权威性权力”,我认为基础性权力可以与经济权力相结合发挥作用,尤其是与社会中的弥散性权力因素相结合—而“弥散性权力”的背后则是以文化因素,如“权力的文化网络”为基础,曼在划分四种权力类型时,尽管注意到了“意识形态”权力这一维度,但他却似乎没有给予自下而上的“权力的文化网络”足够的重视。例如,曼认为欧洲诸帝国的建立是因为它们具有强军事权力,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帝国在经济权力、政治权力和意识形态权力等方面占有优势。同样,曼认为布尔什维克在政治和意识形态权力方面失败了,但在军事权力层面仍具有强大的地位。此外,曼还按照权力被行使的范围、方式等,将其划分为分配性—集体性、权威性—弥散性、广泛性—深入性等几方面。
克利福德·格尔茨的人类学著作《尼加拉》则在国家权力性质方面的思考走得更远。以往的“主流”看法,国家究竟是何物?在一个确定领土内的暴力垄断者;统治阶级的执行委员会;公众意愿的授权代理人;利益调和的务实机构。对“state”的词源学考察。①地位(status),代表着“等级(estate)”;②威仪(stateliness),意味着盛典(pomp);③治理(governance)。最后一层含义出现得最晚,但在当今却占据主流解释地位。格尔茨用近乎“虚构”的例子,力图表明:按照通常思路,“仪式”只是将“暴力”合法化的外衣(“天鹅绒手套下套着铁拳”)。而在格尔茨看来,信仰、观念、意义有其自在自主的界域和自己的力量,足以与物质性的权力分庭抗礼。因此,对“剧场国家”这个概念,不必太过于较真。要把它“软化”,转化为一种考察权力与展演之间紧密的共生、相生关系的一种视角。
西达·斯考切波的《找回国家》一书则认为主流社会科学理论范式很少将国家看作一种潜在的自主行为体或制度组织,这是因为:一方面,多元主义视角和结构—功能主义视角兴起;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科学伴随着工业革命的产生和市民社会的兴起而出现,因此,对“国家”的忽视渗透在其“基因”中。因此,要重新重视国家的行为主体身份,关注国家如何通过其政策及其与社会集团模式化的关系来影响政治和社会过程。“国家”的内涵比“政府”宽广得多,本书将超越将国家视为纯粹竞争舞台的视角,打破各种理论思潮中所蕴含的社会决定论假设。本书并未总结出一种全新的整体国家理论,甚至没有一套全面的假设命题。而是把一系列比较的和历史的发现放在一起,便能够看到探寻国家与社会结构关系的新路径。从中还能够发现某些启发式的原则,如直接从国家可能是自主行动者这样的宽松的前提假设开始研究的价值。而国家是否自主,取决于国家结构、国家与社会和跨国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所面临的挑战的性质等因素所组成的综合形势。要特别留意组成国家机器结构的各种正式组织、非正式网络以及共同规范。
“信任”恰是凝聚起正式组织、非正式网络的一个重要变量,在政治学或政治社会学中,“信任”不再是一种个人品质,而是能构成为国家——社会互动关系或社会层面组织内部或组织之间进行互动的“润滑剂”(参考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信任网络,是一种政治整合的形式,具有“公共性”,因此,本书中的“信任”也不再是个体层面的品质或道德期望)。在查尔斯·蒂利看来,政治制度或国家的属性发端于统治者对于不同信任网络所采取的不同整合方式。(或许他开创了关于“社会冲突论”以及“斗争研究”的另一条道路,以往关于政治领域自下而上斗争的解释框架有:福山的“尊严受损”说、达伦多夫的“应得权利——供给”说等)。在蒂利看来,信任网络与政治整合形式之间的互动构成了制度形塑和冲突解释的理论起点,并且,“信任”这一变量的引入,从某种程度上看,解决了政治社会学研究中理论话语跟实际场景不匹配的“困境”——毕竟“冲突”不是常态,“非斗争形态的政治构成了政治交互行为的大部分内容”。在国家政权与社会组织互动的过程中(政治整合与社会信任网络之间的互动),统治者面临的双重挑战是:如何获取当前深植于信任网络之中的核心资源,以及如何获得信任网络成员的合作和同意。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自上而下的“策略”有:隐藏、掩饰、委托、掠夺、收编、讨价还价、解散。国家将先验的、单一化的策略输入到信任网络中,能够迅速地简化隔绝和整合过程,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类型”。“信任”之所以能够成为国家政权与社会组织之间互动的重要因素和变量,是基于以下假定:国家本身的性质,无论各流派的看法有何种分歧,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协调者这一角色是客观存在的,这一方面尤其体现在组织、协调生产方面,生产、分配和消费的组织方式可以被划分为科层式、市场式和网络式,科层意味着“权力”的干预,理想的市场当然是目标,而信任网络会促使组织、协调生产更加高效。因此,“信任”能够使得国家作为公共利益协调者的这一角色更加完备。影响信任网络内部转型的根本因素为:网络边界、外部联系、网络维持和内部关系。信任网络对隐藏、委托和掩饰三种策略(也包括掠夺网络之外的个人或组织)进行组合,以此保护自己免遭掠夺。在中央集权国家形成后,这些策略可能会失效。此时,信任网络的选择:被收编、讨价还价或解散。而掠夺是一项风险和成本居高不下的自我保护策略。何以界定政府的掠夺?第一,政府以有效的外部强制实现顺从的行为;第二,政府剥夺了信任网络赖以维系其日常关系和集体活动的资源。统治者常常用之民众的三种手段:强制、资本和信义。民众对统治者:隐藏、委托、掩饰和掠夺(收编、讨价还价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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