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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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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畅读书报告(更新至2021.11.26)

读书报告
《道德教育》一书,是根据涂尔干在波尔多大学执教时候的讲稿整理而成的著作。全书共有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道德的要素,第二部分主要讲了怎样培育儿童的道德诸要素,并在后面附有教育社会学以及涂尔干与各学者针对教育问题的相关讨论和一些讲稿。我这篇读书报告,既不是关于全书的脉络梳理,也不能称得上自己的感想,更多的是对我认为涂尔干比较精彩的一些论证方法与过程的复现,内容主要是第一部分关于道德前两个要素的论证。

正如涂尔干的许多书籍一样,道德教育这本书首先也是从定义入手,对教育的概念进行区分和阐述。他认为教育不是一门科学,教育科学是可能的,但是教育本身却决不是科学。同时,教育也不是一门艺术。

一、道德教育的发展历程及我们需要的道德教育:
他认为过去那种依托宗教的神性的道德教育无益于法国的社会福祉,道德教育的基础应当是理性的而不是某种宗教观念。因此,涂尔干提出理性的道德教育,首先,他对理性的道德教育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科学取得进步的方式表明,我们不可能标出一个点,一旦超出这个点科学的解释就变得不可能。也即是说,试图给科学划定一个限度是不现实的。无论什么时候人们认为科学已经达到了它的最终限度,科学都会在经历了几个动荡的时期后,继续踏步前进,进入人们以为的禁区。物理学和化学刚刚确立之时,人们就认为科学到此为止了。然而,生物科学不久就进入了繁荣时期。接着,心理学的确立也证明,理性是可以应用于心理现象的。于是,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怀疑道德现象与此有所不同。那我们就应该把道德生活的现象当做理性的现象来处理,我们也的确在这样做。所以,如果道德是理性的,如果道德只能使那些源于理性的观念和情感生效,那么,为什么会有必要通过诉诸各种超出理性的范围的方法而把他植入人的心灵与性格之中呢?由此我们得出,道德教育应该是理性的且理性的道德教育是可行的。

然后是对道德的历史进行分析,驳斥了原始民族无道德的谬见。
任何一个民族都有道德,虽说原始民族处在未开化的社会,其道德与当代道德不同,但是究其本质仍然是一种道德。本质而言,未开化的社会是宗教社会,而在这种社会中,最多而且最主要的义务不是一个人对他人的义务,而是对众神的义务。主要的义务不是对邻人的尊重、帮助和协作,而是去履行各种仪轨,向诸神献奉。这一时期,道德教育本质上只能是宗教教育,就像道德生活本身只能是宗教生活一样。能够为教育提供基础的只能是宗教观念,教育的首要目的,就是教会人们面对宗教存在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为方式。
伴随着历史的车轮不断前进,人的义务不断增加,不断明确,逐渐占据了最重要的位置而其他事物则逐渐弱化。可以说基督教在这一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根本上说,基督教是一种人的宗教,因为上帝献身的目的是人性的救赎。基督教曾教导人们说,人对上帝负有的主要义务,就是爱他的邻人。尽管也有某些宗教上的义务和各种只针对神的仪式,但是这些内容的重要性都在日益减少。
再后来,神的这种道德功能变成了它唯一的存在理由。即使是今天依然坚信有必要采取超自然的制裁形式的哲学家中,却没有一个人不承认,道德可以完全不依赖于任何神学概念而被构建起来。当我们将道德与神学或者说宗教观念这种绑定关系打破时,我们便顺应了历史的潮流。

如何建立理性的道德教育:
建立理性的道德教育要做的似乎就是将所有超自然要素都从教育中剔除出去就行了。理论上确实如此,但要完成这项任务还是没那么简单的。涂尔干认为必须要有一场深刻的转变。
如若宗教符号只是简单地叠加在道德现实之上,那么我们只要把这些符号撤销掉,就能发现一种理性的道德了。然而这两者的联系却不是外在的和表面上的。因此,若想使道德教育理性化,我们不能奢望简单的将宗教与道德分离,从而实现保留道德而舍弃宗教,这是不现实的。如果我们强行去这样做是非常危险的,因为两者密不可分,去除宗教的过程不可避免的会去除其中包含的道德。因此理想的方法是,挖掘宗教观念中包含的最根本的道德观念,并寻找一个理性替代物来表达这一观念,从而替代过去的宗教道德,而不是将宗教道德进行简单分离。
人们迄今为止依然只是通过宗教寓言的形式来构想这些道德力,我们必须寻找一种方法,让道德教育脱离神圣化,也就是使道德教育世俗化、理性化,使儿童不通过任何神话中介就能感觉到它们的实在性。

二、道德的首要要素:纪律精神(纪律的两重性)
研究讨论的重点:
涂尔干将童年期分为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发生在家庭或保育学校的范围内;第二个阶段是小学。并且涂尔干在讨论道德教育时将重点放在童年的第二阶段。其理由是,在此之前儿童年龄尚小,缺乏能够强化我们道德的各种相对复杂的观念与感情所必需的智力基础,智力的有限又限制着他的道德概念,在这一阶段即使训练道德也只能是那种很一般的训练,即初步引入一些简单的观念和情感。而另一方面,如果度过童年的第二个阶段,还没有打好道德的基础,那么这种基础永远也打不好了。因此涂尔干将讨论重点放在童年第二阶段,而且首先是讨论公共学校中第二个阶段的道德教育。涂尔干认为学校而不是家庭在儿童道德发展中负有最重要的任务。因此,我们必须在学校中提供一种完全理性的道德教育,换言之,必须排除所有来源于宗教启示的准则。

对道德普遍性的解释和常规性的论证:
道德是普遍存在的,但是试图用一个普遍的程式或法则来推导道德是不现实的。涂尔干认为人们称之为道德普遍法则的东西,也只是一种能够采用近似的办法来表现道德现实的多少有些准确的方式罢了,根本不是道德现实本身。所以,从事实上和实践上说,我们引导我们行为的依据,不是理论的洞见或普遍的程式,而是特殊的规范,惟有这些规范才能适用于它们控制的特定情境。
因此,我们没有必要把道德表现为普遍性的东西,只是在必要的时候才将它具体化。相反,道德是各种明确规范的总体,道德就像许多具有限定性边界的模具,我们必须用这些模具来框定我们的行为。
道德的功能首先是确定行为,固定行为,消除个人随意性的因素。道德律令促使人们按部就班地行为,那么这些行为就有了一个道德的方面,这些行为既在具体内容上,也在普遍方式上都恪守着某种常规性。而道德的前提,就是能够在相似的环境中举止相似的某种能力,因而道德也就是一种能够养成习惯的某种能力,对常规性的某种需求。

习俗与道德的关系:
当某种行为模式已经在群体中变成习俗时,任何偏差都会引起一阵非难,这种非难与道德过失所引起的非难极其相似。习俗通过某种方式赋予道德行为以特有的尊重。即便并不是所有社会习俗都合乎道德,所有道德行为也都依然是习俗行为。

权威、规范与道德/道德的权威性:
在规范概念中,有某种能够超出常规性观念的东西即权威观念。在权威观念扮演着绝对优先角色的地方,道德才能构成规范的范畴。
我们对于这些卫生准则、一些职业准则的尊重,无疑是来源于一些科学和实验研究所赋予的一些权威。但是,对于某些包含着权威观念的规范,我们对这种规范的遵守也不完全是由于这种权威。就比如说,我们在生病的时候,遵守医生的嘱托,然后按医生的要求来吃药、戒烟戒酒,一方面确实是基于这个医生的这种权威,另一方面也是基于一种有用性,即我们认为遵守这样的行为会给自己的身体带来一种有益的结果。所以说这种规范的遵守,既包含着权威性,也包含着有用性。这就为规范的服从带来了一种功利主义色彩。而道德则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如果我们违反了道德规范,就会有面临不幸后果的风险,这一点无需多言。但是如果说对不利后果的考虑决定了行动,也就是说,出于功利主义的想法,我们才拒绝或者说从事某种行为。那么,即使这种行为从根本上符合道德规范,它也不是一种道德行为。这里要想使行为成为它应该成为的行为,要想使规范,得到它应该得到的服从,那么对我们来说,顺从就是必要的。这并不是为了避免某些令人不快的后果,或者说避免某些道德上、物质上的惩罚。而仅仅是因为我们应该顺从,无论我们的行为可能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我们必须出于尊重,而且仅仅是出于尊重而服从于道德训令。

道德不只是一个习惯行为体系,而且还是一个命令体系。因此,道德生活的根基中不仅有常规性的偏好,而且也有道德权威的观念。这个常规性,就对应他的习惯行为体系,而这个权威观念就对应着他的命令体系。
道德的这两个方面是紧紧相连的,两者的统一性就来源于一个更为复杂的、将两者都能涵盖在内的一种观念,这就是纪律的概念。纪律就是为了使行为符合规范,但是倘若没有权威,那么纪律就不会出现。

对纪律的误解:
纪律经常被人们当成是对人的自然本性的侵害,因为它阻碍着人们不受限制的发展。这样的看法有道理吗?恰恰相反,倘若一个人没有能力将自身限制在明确的限度内,那么这就是一种疾病的征兆。
摆脱所有约束和规范,不再维系于某一明确目标,对所有能够体验到它们的人来说,都只是能够经常引起焦虑的根源。如果说一种欲望是无法满足的,那么它还会带来什么样的满足呢?如果某种行动能够带给我们快乐,我们必然会感到,它们服从于某种目的,也就是说,它们能够使我们越来越接近于我们所追求的目标。确切地说,一个人不可能接近无限遥远的目标。既然一个根本就没有的终点会随着一个人前进的脚步而以同样的脚步向后退,还有什么事情比这更能让人幻灭呢?
不受任何反作用抗拒的力,都必然将会在无限中迷失自己。只有一种同样是精神性的权力,才能对各种精神力产生影响。这种精神力驻留于道德规范所固有的权威之中。正因为有了道德规范的这种权威,道德规范才成了真正的力,当我们的欲望和需求,我们各种欲求变得过度时,这些力就会形成对抗作用。当一个正常的人试图通过一种与道德背道而驰的方式行动时,他会清楚地感觉到有某种东西在阻止他。
另一方面,既然道德是一种纪律,既然它对我们发号施令,那么很显然,我们被要求的行为并不是依据我们个人本性的倾向而形成的。如果道德仅仅命令我们追随我们自己的本性,就无需以一种律令的口吻向我们发话。有人说,道德的功能就是防止个人侵入禁地。这就是说,道德的目标就是限制个人行为的范围,使这些行为应该而且必须正常地发生。
现在我们明白了,这种必要的限制是为什么目的服务的。实际上,道德规定的总体对每个人来说都构成了一堵想象出来的墙,在墙脚处,大量的人类激情简直都死光了,再不能前进了。同样,正因为这些激情受到了抑制,所以才会有可能满足它们。但是,如果这一障碍在各个方面都弱化了,那么人的那些迄今为止依然受到抑制的力,就会冲破这个口子,喷涌而出,一旦有所放松,它们就会找不到任何使它们能够或必须就此打住的限度。不幸的是,它们只能全力以赴去追求一种它们总是把握不住的目的。例如,如果婚姻道德的规范丧失了权威,如果夫妻义务得不到重视,如果受到这类道德制约的激情与欲望放纵自己,甚至因为这样的放纵而不断加剧,那么,这些激情就会因为摆脱所有限制而无力实现自我,并最终带来一种幻灭。
当然这种限制、压力不是只能来源于外部,我们也可以依靠自制力来限制自身,而且这种自制力正是教育要培养的主要能力之一。但是我们不应该忽视的是,倘若一个人没有或者认为自己没有任何限度,那么他不可能会始终一致地限制自己。内在的约束只能是一种反省,即外在约束的内在表达。换言之,只有在外界中营造这种限制,才能使个人逐渐将这一限制内化,最终形成自制力。而这种自制力靠其本性是难以形成的。
因此对纪律的误解就消除了,道德纪律不仅支撑着道德生活,其影响还会延伸得更远,它能够帮助培养一般意义上的性格和人格。因为性格最根本的要素就是这种约束的能力(自制力),这种能力可以使我们收敛我们的激情、欲望。纪律不仅不是人自由发展道路上的障碍,相反,是我们幸福与道德健康的一个条件。

三、与“道德的次要因素:对社会群体的依恋”有关的引述论证:
例如,如果一个人仅仅为了成功,或者更简单地说,仅仅为了满足知识上和情感上更完善、更丰富的感受,为了独自享有他为自已描绘的图景,去努力开发他的智力,完善他的审美能力,那么这个人是不会在我们心中唤起任何道德感的。一个人可以像欣赏一件美丽的艺术品一样欣赏他。可是,由于他只追求他个人的目的,所以无论这些目的是什么,我们都不能说他履行了什么义务。无论科学还是艺术,都不具有任何内在的道德品性,能够与拥有这些品性的人交流。一切都由一个人使其产生的用途或他希望予以利用的用途而定。例如,当一个人为减少人类的痛苦而从事科学研究时,人们会一致认为,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值得褒扬的。可是,当这种研究纯粹是为了个人的满足时,情况就不同了。
于是,这里便有了我们的第一个结论:无论行为可能是什么,如果行为只指向行动者的个人目的,就不具有道德价值。换言之,由道德规定的行为,总是追求非个人目的的行为。
这一结论看似非常符合我们的常识,也没什么难以理解的。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思考,会发现问题来了,并不是那么简单。我们仅仅看到合乎道德地行动,不是为了我们的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别的某个人的利益,这就足够了吗?保护我的健康不是一种道德行为,但是当我保护的是像我一样的某个人的健康,那么这就变成了一种道德行为了吗?对我来说不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为什么在涉及到他人的地方就应该有道德价值呢?为什么他人的健康就比我自己的健康神圣呢?如果一种旨在保护或发展我的人格的行为是非道德的,那么,一个除了以另外某人的人格为目的外,再没有其他不同之处的行为,为什么就是道德的呢?
道德行为的根本属性既不在我们自身,也不在他人(单个自身以外的人)。那么我们正在寻找的道德的根本属性是不是在另一个地方呢?
我们有理由将寻找道德根本属性的目光,由单个他人转向众多他人。那么,在那种不是以实现不同于行动者的人的利益而是以许多他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中,我们会发现这样的属性吗?我们能说,这些能够单独把一种道德特性赋予行为的非个人的目标,就是多种多样的个人所具有的特定目标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当我不是代表我本人而行动,也不是我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行动,而是当我代表我的一定数量的同伴而行动时候,我就是合乎道德的在行动。可是这一看似合理的东西其实也不合理。如果每个人分别来说都没有道德价值,那么个人的总和也几乎不会有更多的价值。n个0的总和仍然是0(如果舍己而利于某个他人的行为不是0,即使只有0.01那么这种行为也不能说是不道德的,而这显然与我们前面证明出的结论相悖)。如果一种特殊的利益,无论是我的还是其他某个人的,都是非道德的,那么若干这样的利益也是非道德的。
道德行动追求非个人的目的。但是我们证明了道德行动的非个人目的,既不可能是除行动者以外的某个人的目的,也不可能是其他许多人的目的。因此,必然的结果就是,它们必定涉及到某种与个人不同的目的。即道德的根本属性是超个人的。由此我们得出道德的次要因素这就是个人对他所属群体的依恋。
除了由个人的联合所形成的群体,即社会(社会由个人组成,但不是个人的机械相加,而是由无数个人结成一定社会关系构成的有机整体),就不再有任何超个人的东西了。于是道德目标就是那些以社会为对象的目标。无论一种行为表现为利己,利他亦或是利他们,都不足以决定该行为是否具有道德属性。惟有其内含以社会为对象的目标时才能是一种道德行为,无论这种行为是利己还是利他。于是合乎道德地行动,也就是根据集体利益而行动。随着上述论点被相继排除掉,这一结论出现了。只有当人朝向高于或凌驾于个人目标的目标活动时,才是合乎道德的行动。然而理性的道德教育要求我们排除神学观念,那么就只剩下社会这种超个人的存在了。
有人可能会反对说,既然社会只是由个人构成的,那么社会就不可能具有一种超个人的特征。实际上,经验通过成千上万种方式证明,各种要素组合会呈现出一些新的属性。如锌与铜都是柔软、可塑的要素,但是当他们组合在一起是却是一种具有完全不同属性的新物质,即坚硬的青铜。生命的细胞是由一些没有生命的矿物质分子组成的,但是将这些分子组合在一起,就会出现特有的生命属性。在人与社会中,这种事例也不胜枚举。每个人都知道,在一群人或一次集会中,各种感情和激情是怎样爆发出来的,社会不过是永久的、有组织的人群罢了。而当个人从个体而非集体的角度遇到同样的经验时,他们会表达出与上述感情和激情全然不同的感受。
因此总体不等于部分的简单加总,社会也不是个人的简单结合,它具有超个人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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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喜欢涂尔干在本书中多次使用的连环发问的形式,一个接一个问题层层递进,每一个问题都直击心灵,引人深思。感觉自己仿佛在和涂尔干一起,一步步向答案迈进。这种与书中之人为友的快乐,令人回味。

之所以这样写读书报告,主要原因还是对书籍领悟不足,虽努力在思考,但感悟仍不多。下个月计划采用每读完一章一梳理的方式,也许看书的进度会慢不少,但是想试一下这种方式能否给使自己产生更多的思考。
Posted: 2021-11-26 20:02 | [楼 主]
王帅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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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的实在太好了,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
Posted: 2021-11-28 17:05 | 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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