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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波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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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波舞的读书报告(更新到7月

书单:
2019年7月11日
1.社会学研究方法论
2.实用主义与社会学
3.共产党宣言
4.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5.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6.资本论(第一卷)(在读)


【感想】:
呼。终于将涂尔干的大部分书读完了,感觉很开心,也很充实。系统的读下来后,对涂尔干的思想的全貌和一些细节都有更深入的认识。接下来就是进入到了对马克思的阅读。这个月前面因为是毕业季,聚会比较多。但这个月还是努力的完成了任务。暑假继续加油




对涂尔干作品总结:

通过对这些著作的阅读,我总结了几个理解的关键词:个体性与社会,社会失范,道德。社会分工论的核心观点是随着社会(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的发展,个性获得成长的空间,产生了社会分工,而社会-分工又使社会由机械团结转为了有机团结。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存在许多失范现象,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他撰写了《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但这本书只是一个开端,就像《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凡俗世界对应着人们的经济物质利益,神圣世界则带给人们超凡的精神体验,做为神圣起源的社会同样带给人以道德,使人成为人,与欲望和感觉相制约。道德成为理解社会,理解涂思-想的另一重要关键词。面对个人主义的兴起,涂坚定的表明了自己-的个人的自由应为一种有限制的自由,这个限制即社会道德,即非人格力对人的欲望的一种限制。这样的观点在《道德教育》和《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都得到了论证。
比起掌握书中的知识,作者的论点和结论,更重要的是理解和学习涂尔干的社会研究方法。他的研究原则不仅在《社会学研究方法论》中得到了详细说明,还贯彻在他的所有著作之中。首先是社会事实的准则,不管是《自杀论》中的统计数据,还是《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的各种历史资-料,这两者都作为的经验材料,为作者概念研究对像的特点和类型提供支撑,可以说作者的分析是基本这些客观材料一步步总结概括,谨慎的避免混入主观想像。这样得出来的概念,类型又为后一步的解释提供基础。在这里,更重要的认识社会事实的方法是将复杂的经验材料分类,然后以不同类型的事实互相比较,从而认识这-些事实的特征。一定要好好掌握这种分类与对比的方法,能很大的提高分析材料的能力。其次是解释社会事实的原则。在《方法准则》中,涂尤其批评了唯心主义的观点,认为不能凭自己的想像来解释事实的原因,在他的其他著作中,他对事实的解释又都是从批判之前已有的一些解释入手,不能因为有几个可以证实假设的例子就表明假设成立。真正的因果解释要从业已存在的社会事实入手,所要论证的事实b一定是满足了业已存到的事实 A 的某些需求,从而出现。而b出现后所发挥的作用,满足的其他需求则是功能分析的议题。
总而言之,涂的作品真的是宝藏,其中表现出了实践的作用,分析案例发生过程的重要性等等。












书单:
1:《自杀论》
2:《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
3:《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这个月事情比较多,所以没能好好读书,下个月会把这个月的任务量补回来~

自杀论:
这本书以自杀这一社会事实展开论述。在序中,作者就对自杀这个概念进行了定义——人们把任何死者自己完成并且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的或消极的行为直接或间接的死亡叫做自杀,从而圈定了论证的范围。第二点,作者无意把自杀作为一种个人行为去解释原因,造成个人选择自杀的原因是千差万别的,因而这种努力既是繁琐的,又是毫无意义的。贫困的人会自杀,但富人自杀也不在少数。在后面,作者还用了一长段篇幅来驳斥认为个人可以代表社会,普通人可以概括社会的观点。作者认为,自杀是一种社会事实,广泛,长期的存在于社会中。这种社会事实可以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进行研究,解释。每一个社会中,总有那一部分倾向于自杀的人,这种倾向也可以成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工具则是被考察的社会所特有的自杀死亡率。
正文部分分为三编:非社会原因、社会原因和社会类型、作为一般社会现象的自杀。
人们先验的认为,有两类非社会性因素可以影响自杀率:即内体-心理素质和自然环境的性质。作者对此是十分不认可的,他认为只有社会性的因素才能影响自杀率的变化,他又分别从精神病、精神衰弱、种族、遗传、自然因素和仿效的角度驳斥了上述观点。总而言之,对社会自杀率的变化发生作用只能是社会性的因素,而不是个人特质。接下来就进入到了对社会原因的探索。一般的研究路径是收集所有自杀者的资料,按照不同特征进行分类,再对每一类自杀类型进行原因上的分析。但是这种路径第一步就是难以展开的,各种原因使得作者不可能收集所有自杀者的资料,就算是获得,资料的客观性也是难以保证了。因此,作者转变思路,将研究方法改为直接研究那些会造成自杀的社会原因,对这部分原因进行分类。由于不同特征的原因势必会产生不同特征的自杀,所以作者通过考察这些原因的特征,确定自杀的社会类型。作者还撇开作为个人的个人、他的动机和想法,直接考虑自杀是随着什么样的社会(宗教信仰、家庭、政治团体、行业团体、等等)发生变化的。在这之后,才重新回到个人,研究这些一般的原因是如何个性化而引起他们所导致的杀人后果的。在这种方式下,作者将自杀分为利己主义的、利他主义的和异常的自杀。自杀人数多少与个人所属群体一体化(宗教、家庭、政治)的程度呈反比,个人越脱离于社会,个人自身的目标压倒社会的目标,作者把这种产生于过分个人主义的特殊类型自杀称为利己主义的自杀。但是,当个人过分地与社会融为一体时,他也很容易自杀。作者把某种极端利他主义的自杀称为利他主义的自杀,在这里,利他主义是指自我不属于自己,或者和自身以外的其他人融合在一起,或者他的行为的集中点在他自身之外,即在他是其组成部分的一个群体中。这种死亡一定是社会当做一种义务强加于人的,或者是某种于荣誉有关的事在起作用,或者至少是某种令人不愉快的事件导致受害者贬低生命的价值。但有时候个人自我牺牲毫无理由,只是为了得到牺牲的乐趣。这种自杀包括三种形式:义务性、非强制性和强烈的利他主义的自杀,宗教狂性质的利他主义自杀是后者的完整模式。第三种类型的自杀与社会调节活动的方式有关,经济危机,战争,工业发展都影响着自杀率的变化。社会的动乱,急剧变化导致个人生活失常,活动由此受到损害,这即是第三种类型的自杀——异常的自杀。社会不能影响真正的个人的欲望,使欲望得不到调节和控制,这主要发生在经济领域。基于病因学的分类,作者进一步进行了形态学上的分类。第一种类型的自杀以自杀者行动的迟缓,忧郁的淡漠,产生于这种夸大的个性为特征。第二种类型的自杀中,自杀者的行动把责任感所产生的这种泰然自若的坚定作为主调。此外,当利他主义处于强烈的状态时,自杀更是从激情出发而不假思索的行动了。第三种自杀也是出于激情,但是与第二种不同,这不是热情,不是宗教或者其他,而是愤怒,是通常伴随着失望而来的。
集体类型的社会和构成社会的一般类型的个人是不能混淆的,社会状态外在于个人,并且影响着个人。上述三种社会思潮同时存在于每一个民族中。当这三种社会思潮互相克制时,道德因素处于一种使人不受自杀念头侵袭的均衡状态,但当其中之一占上风时,它便在个体化中成为自杀的诱因。虽然自杀在社会中一直存在,但作者认为自杀是应该受到谴责的,自杀违背了我们对于全部道德所寄托的人生的崇拜。同时,利他主义自杀与杀人具有亲和力,利己主义自杀则相斥。自杀在现代社会大大增加也并不是进步的固有性质,而是由于今天社会中的特殊条件。罗马帝国全盛时期的自杀率就大大大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的自杀率。为此,我们应该采取措施抑制这种行为。恫吓性惩罚,条文性禁止都不能唤起我们的道德感。教育也达不到效果,因为它只是在复制社会,而不是创造社会。既然自杀的原因出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那从这方面直接下手才能缓解问题。作者将这份期望落在了(同类劳动者、履行同样职责的合作者联合起来形成的)职业团体身上,认为他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能对个人造成影响,从而形成一种集体感,进而产生集体利益。



书单:
1.《道德教育》
2.《教育思想的演进》
3.《原始分类》
4.《社会分工论》
5.《缺席与断裂》(在读)


报告:
一、社会分工论
   在这本书中,作者提出了“社会团结”、“集体意识”、“功能”等重要概念,还通过对“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环节社会”与“分化社会”以及“压制性制裁”与“恢复性制裁”的纵向二元划分,探讨了历史演进规律。
    全书分为3卷,卷一通过分析相应的社会需要,考察分工的功能,卷二确定分工产生的原因与条件,卷三讨论了三种反常的分工。
    关于功能与需要之间,涂认为重要的是确定两者间的相关性,而不是这种需要是否提前被人们感知。这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即开始时社会的需要是否为人们所意识到并不重要,即使未被感知,社会作为一个有机体,也会自发的产生行动去满足这份需要,这种满足后的状态,即前后的变化是可以被认识的,这种相关性便建立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之上。分工的功能并不在于所产生的经济作用,而在于道德影响,即在有差异性的两人或者多人之间建立一种团结感,这种社会关系不限于交换领域,依赖关系是可以持续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意象系统,进而形成社会团结。
    为了证实分工作为社会纽带对社会团结所产生的影响,涂进入了对社会演进的探讨。社会团结作为一种内在事实,以外在事实为标志,这种看得见的符号便是法律,因为法律是随着规定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的。所以,只要把不同的法律类型划分开来,便能找到与之对应的社会团结类型。他将法分为压制法和恢复法。压制法一般表现为刑法,刑法的特征是明确规定了对于犯罪——侵犯集体意识行为的惩罚,制裁。这种制裁的目的不仅在于要将事物恢复原态,还要进行报复。之所欲如此的原因,在于这些行为触犯了超个人的存在,共享集体意识的大众的感情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愤怒情绪需要得到补偿。在这里,涂将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综合,构成了他们自身明确的生活体系,称为集体意识或者共同意识。刑法所标志的团结类型中,所有成员不仅因个人相似性,也因所具有的集体类型的生活条件而相互吸引,从而相互结成社会。涂将这种团结概括为机械团结,或相似性所致的团结。在这种团结中,个人时完全消融在集体意识中的,只有社会,而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个性。恢复性制裁的目的只有将事物恢复原貌,由专门机构负责该种法律,而且这些机构也产生了专门化的倾向。涂对恢复法进行了划分:包括消极的物权集合和积极的协作性法律,如家庭法、契约法等。后者所规定的法律关系表现为一种基本上从劳动分工产生出来的协作,所以还能通过这种协作性法律来测量社会通过劳动分工达到的集中化程度。在由分工带来的团结中,个人之所以依赖于社会,是由于他们依赖于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社会成为了一些特别而又不同的职能通过相互间的确定关系结合而成的系统。涂称为有机团结。劳动越分化,个人越贴近社会;同时,个人的活动越专门化,越成为个人。通过对历代法律的梳理,涂认为这种历史规律与历史的基本方向是一致的。机械团结对对应的社会可以称为“以氏族为基础的环节社会”,氏族这种组织还可以称为政治-家族组织。各个环节最初是家族群落,进而变为地理上的聚落,共同生活的纽带开始松弛下来。在这种环节开始衰败后,地区之间开始又了分工,职业组织出现了,个人人格得到发展。团结类型变为有机团结,社会更加牢固了。
    在由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转型的过程中,原来的环节社会的各个环节见的界限日益被打破,人口开始流动,呈现由农村向城镇流动的趋势,在一定地域内的社会密度激增,同时,人们之间的相互联系日益密切和多样化,即道德密度也增加了。为了争夺有限资源,避免恶性竞争,分工成了最佳的解决出路。在这一卷中,我认为值得重点关注的现象是集体意识的衰落。一方面是在分工中,个人的独立人格,个性得到了极大发展,对于集体,开始有了自己的独立地位。同时,当个人开始流动,各自纷繁的个体性出现后,集体意识就不得不面对所有的地方差异,从而变得更加抽象,普遍,这样便给个人的变化留下了更多的地盘。传统的权威日益消减,新的又尚未建立起来,这造成了一系列失范现象。
    书中,作者列举了三种反常现象,失范的分工,强制的分工,以及个人活力未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这一卷,可以看作是涂对分工进行的辩护,他认为社会上的一些消极现象不能归咎到分工,只能说是分工未得到健康而充分的发展。就像一个器官,当它发生癌变的时候,不能怪这个器官,只能责备癌变。从这种论述中,依稀可以看到结构功能主义思想的痕迹,即强调系统的正向功能。我想,要判断消极影响是反常形式所致的,还是分工本身的负功能的标准在于,这种影响是否伴随着分工现象的始终,以及它所影响的范围大小。
    当然,涂尔干也为扭转当时社会的病态现象作出了努力,相关的理论主要体现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以及《道德教育》等书中。

二、道德教育
    涂尔干之所以如此重视分工的缘由在于分工重要的道德作用。在《道德教育》一书中,涂尔干论证了道德的重要要素以及如何培养儿童的道德诸要素。在《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一书中,涂尔干提出要建立一种基于职业团体的道德,来巩固个人对社会的依赖,而进入到职业之前,每个人都会先经历儿童、少年阶段,《道德教育》一书是对前面这种思想的一种补充,为日后儿童真正进入社会打下基础。
    开展道德教育的背景在于传统国民教育体制内的一场危机,即教育革命后,教育变得越来越纯粹理性主义教育。但是,学校是一种能够将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连结起来的具有真正社会意义的中介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远超家庭。因而,道德教育应该在学校里得到理解并实践。道德的首要要素是纪律精神,常规的意义和权威的意义构成了纪律的精神,意味着在确定的条件下重复的行为,从而使儿童学会自我控制,使行为合乎道德。次要要素是对社会群体的依恋,即道德行动追求的是非个人的目的,这个目的是的,即社会。在这种超个人的规范下,道德仍然为个人留下空间,即道德的第三要素:道德的知性。个人对于道德的服从是一种积极的服从,即可以通过对道德进行科学研究,知道形成原因。所以道德教学的任务在于解释。在这一部分,还有另外一条线索。通过纪律使行为符合规范中,有一个问题需要回答,即道德所具有的权威的来源,为什么要服从这种规范?在第二要素的论证中则给出了答案——成为道德权威基础的,除了神学观念外,就只有社会存在了,而后者已经包含前者的所有实在了。所以说,义务与善的统一,不仅仅是两种感情的伴随状态,还可以理解为对群体的依恋支撑着服从规范的行为。而在最后的第三因素部分中,这种权威基础,社会,是可以用理性来认识,并且作者是鼓励要求我们去认识的。这又再次重申了道德科学的立场。
    第二部分,讨论怎样培养儿童的道德诸要素,可以看作对具体实践的一种指导。在这里,我觉得有意思的是关于学校中惩罚的论述。在学校中,过失引发的道德错误是动摇了规范的权威,进而削弱了儿童对道德的信仰,于是产生了惩罚,惩罚的本质是严厉的责难。这不由让我想到压制法,有意思的是学校的惩罚的执行由老师,可以看作是一种专门的机构来负责。这种混合的状态,体现的是道德未完全确立自身对孩子的权威的事实,即道德在孩子们的心目中仍然需要巩固,惩罚的功能便在于维护道德的正当性。所以,最好的惩罚便是采用最富有表现力的,代价又最低的方式。对这种状况可以有这样的解释,儿童与社会的接触仍然是不充分的,他必须进一步在班级内分享集体生活,在物理科学和自然科学中认识复杂性,在历史中认识社会的连续性。
[ 此贴被凌波舞在2019-07-19 22:45重新编辑 ]
Posted: 2019-05-09 19:48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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